【#贩卖伪造出生证该当何罪# ?】#专家解读贩卖出生证如何担责# 今天,湖南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衡阳市公安局发布通报,针对近期群众反映的“衡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生售卖出生证”帖文,衡阳组织卫健、公安等部门开展核查。目前,公安部门已抓获武某兰等8名涉嫌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犯罪嫌疑人。#湖南通报妇幼保健院医生卖出生证#这些行为背后涉及哪些法理问题?涉事者又将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法律界人士作出了相关解读。贩卖、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该如何担责?“在法律责任承担上,买卖出生证的行为,根据其情节、性质,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分析指出,其中,对于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医师法》第56条之(二)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31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对于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出具、买卖虚假的出生证,其不仅应该按照《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还应该按照《刑法》第280条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刘德良表示,对于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非法变造、买卖和使用出生证的,其不仅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很可能构成《刑法》第280条所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身份证件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涉案医院院长及相关工作人员伪造、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刘德良强调,如果医院的工作人员明知购买者是为了掩盖拐卖儿童或非法领养的犯罪行为,仍擅自伪造并出售出生医学证明的,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罪的帮助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澎湃新闻 记者 林平)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5-02-15/doc-inekqivy60803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