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稿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并将相关信息在经营网页的显著位置公开。
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国明在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表示,该规定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作出规范,而对于个人之间买卖活动,待其发展过一段时间以后,再立法为宜。
昨天审议的修改稿中还增加了对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的义务,即“不得收集与该经营事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范围使用所获得的个人信息”,以加强对相关个人信息的保护。
鉴于向消费者出具购票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既是经营者的义务,又有利于解决网上购物的纠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在规定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的,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