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道理,电信通路权亦不应当归于相邻权。{13}我国《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一条貌似为电信通路权归入相邻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相邻权是在两个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设定的权利,而电信通路权人并非不动产权利人,并不拥有与被用不动产相邻的不动产,进而当然不应当享有以调和相邻不动产之间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相邻权。另外,“在相邻关系情况下,要求不动产之间必须是相邻的”,{14}而电信通路是不断穿越他人土地的通路,当然也就无法满足“相邻”的要件。其实,地役权和相邻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约定,后者法定,其他权利特征相同,根据上文的论述,电信通路权既然不属于地役权,当然也不可能属于相邻权。
三、电信通路权属于法定强制租赁权
在我国未来的电信法中,准确界定电信通路权的法律属性,是确立该权利并划定其边界,进而平衡电信建设者和被用物权利人利益的基础。那么,电信通路权的法律属性如何呢?笔者认为,其应当属于法定强制租赁权。
(一)电信通路权属于不动产租赁权
电信建设者和被用物权利人之间建立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质上也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只是它同一般财产租赁合同相比,它的‘租期长’,支付‘租金’集中。”{15}无论是埋设电信管线、架设电信杆路、搭建电信线路,还是建设电信塔台,电信网络建设者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支付一定对价,从而获得他人土地或建筑物的穿越权或使用权,这种权利独立于拟铺设的线路、电杆、塔台,也独立于遥远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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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简称为《电信条例》)第47、52条。
{2}关于电信设施辐射量的国家标准,请参见信息产业部、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7月31日发布的《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
{3}参见马志刚:《电信通路权法定化问题之研究》,载《通信世界》2004年第7期。
{4}即便如此,在实践中,召开业主大会也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更不要说由业主大会来做出决议。
{5}王春辉:《电信竞争的法律规制—电信竞争中的热点法律问题透析》,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7页。
{6}参见宁全洲:《浅谈<物权法>对电信类公司物权关系的可能性影响及对策》,载《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8年第12期。
{7}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9页。
{8}参见王春辉:《电信竞争的法律规制—电信竞争中的热点法律问题透析》,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7页。
{9}宁全洲:《浅谈<物权法>对电信类公司物权关系的可能性影响及对策》,载《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8年第12期。
{10}绕道穿越的成本高昂,而绕道架设基站往往达不到辐射效果。虽然绕道穿越和供役地已经没有关系了,但是由于其不经济或无法达到技术效果,电信建设者宁愿支付巨额补偿金,也要从本地穿越,与所谓的“供役地”发生关系。
{11}崔建远等:《物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8页。
{12}参见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1页。
{13}根据物权理论的通说,相邻关系理论旨在谋求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关系衡平,其重点在于不动产权利人一方的忍耐,而非对方的支配权,故“相邻关系”的称谓比“相邻权”更准确。然而,为了和地役权、电信通路权等以“权”作为后缀的概念并列,将“相邻关系”称为“相邻权”并无不妥。事实上,也有许多学者将相邻关系等同于相邻权。参见梁慧星:《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页;崔建远等编著:《物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0页。
{14}崔建远等:《物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9页。
{15}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页。
{16}参见崔建远等:《物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0页。
{17}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页。
{18}参见李玉基:《不动产租赁权性质初探》,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9} See Directive 2002/21/EC, Article 11 Rights of way.
{20}See 47 U. S. C. 541,(a)(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