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际法方面的解决方法
(1)多边国际条约
FCC的上述规定在根本上仍是国内法的解决,而不同国家在回呼服务上的分歧仍旧存在。而且,随着以经济科技为中心的国家综合国力的竞争日益加剧及世界日趋国际化(Globalization),仅靠国内法规范协调日趋跨国化的电信产业显然不可行。
上文已指出,现存的国际电信法律体制在解决迅速变化着的技术进步与市场竞争状况时日益显现其不足之处,因此,很自然的解决之道是修改现行的ITU及ITR规则,以适应变化的情况[43]。但是,因为各国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对回呼服务的分歧较大,恐难在短时间内解决这一问题。相形之下,目前较为可行的则是通过WTO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电信谈判来解决。在1997年2月,69个国家(44)签署了WTO基础电信[45]服务协议(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in the WTO),该协议于1998年1月1日生效。可以设想,回呼服务作为传声电信服务的一种提供方式,可通过基础电信谈判达成相关协议来解决问题,当然ITU作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可以参与其中并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双边条约
相对而言,双边条约有灵活性,这一特点对于存在巨大分歧的回呼服务尤显重要。而双边条约的普遍订立也为广泛性多边条约的签署打下基础,同时也缩小了分歧。目前各国这方面的双边条约多是围绕降低费率展开的。例如,印尼正在与美国就新的双边条约进行磋商,而马来西亚则将费率调低了18%[46]。FCC已建议中美之间共同削减费率(Accounting Rate),拟从每分钟1.06美元降至每分钟0.177美元。[47]。
通过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对国际电信法律规则体系形成巨大冲击的回呼服务,本质上是价格套利,其基础在于各国电信费率高低悬殊。若能降低价格使各个市场价格趋同,则不失为根本的解决之道。而这一解决目标的达成离不开国内法、国际法(多边、双边条约)的相应配合。其实,目前降低价格的最大驱动力即来自WTO之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n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中有关逐步自由化(Progressive Liberalization)和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的规定。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
【注释】 [1]前身为成立于1865年的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改称现名,并通过了《国际电信联盟公约》,1947年ITU通过了新的公约,调整了组织机构。并同UN订立了关系协定,于1949年1月1日成为UN专门机构。此后,在1959、1965、1973和1982年曾数次修订《国际电信公约》,我国于1920年加入,1972年恢复合法权利.根据王献枢、刘海山主编,《国际法》,1994年7月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402—403页。 [2]其他的方法包括利用国际800电话热线技术(Hot Line Technique)和x,25来进行回叫.参阅Kenneth R.Propp “The Erod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Regulation:The Challenge of Call—Back Services”(以下简称为“Propp”).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 37.No.2.1996 P.498Fn15. [3][4][5] Propp文.P498、495. [6]根据Telegeogrephy的调查.1996年美国国际电话入超达106亿分钟,净付给外国电话公司56亿美元。The E.conomist(U.K)(英国经济学家杂志),Nor.8,1997. [7]FCC.联邦电信委员会.是根据1934年电信法(The Communications Act)为了公众利益而管理州际和涉外有线与无线电电信之目的而设立.根据1962年的通讯卫星法(The Communications Statellite Act of 1962),FCC被赋予了附加的管理权限.其管理范围包括无线电广播、电视广播、电话、电报、有线电视经营;双向无线电和无线电经营者:以及卫星通讯。根据Henry Cambell Black,Black Law Dictionary,West Pulishing Co.1979 5th ed.P550. [8]FCC对于回呼服务合法性的裁定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有关回呼服务的问题起因于FCC分别于1993年11月25日和1993年12月23日将VIA USA Ltd,Telegroup Inc和Discount Call International三家公司申请提供国际回呼服务的授权的申请书公布.而AT & T提出要求FCC复审.1994年9月12日,FCC同意复审这一问题。在复审期间,许多国家政府和电信经营者提出回呼服务相关的国际法与外国法上的争论。在1995年6月15日;FCC发布复审决定.不仅重新审视美国国内法.还首次考察了回呼服务是否符合ITU的有关规则.最后,FCC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做出决定,要求回呼服务经营者须以一种符合开展业务所在国法律的方式来提供服务,并规定对违法经营者施以强制执行措施. [9]1992年通过的ITU日内瓦公约取代了1982年内罗毕公约,但中美等国仍未加入新公约,1982年内罗毕公约仍适用.参阅Propp文.P496FN.9. [10]墨尔本会议上通过Recommendation(建议书).附属于ITR.主要为收入划分程序方面的内容,ITU—T(The Telecommunication Standardization Sector).有权制定技术方面的建议书.参阅Proop文.P504FN40及P496FN10。 [11]—115]Propp文,P502——504。 [16]原文为:“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笔者认为其含义是:广泛性的国际电信规则.即规则涵盖了所有电信方面的事项.原文参阅Propp文.P504. [17]参阅Propp文.P504. [18]既然已认定回呼服务不构成Articlel.5下的“服务”.就无须再考虑是否是不同于运营协议下的一ge"关系”了。参阅Propp文,P505FN43. [19]参阅Propp文.P505—506. [20]参阅Propp文.P459. [21]参阅Propp文.P506.参阅Simon Fluendyl:“Preferential Rates”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Junelz.1997. [22] Section.214规定FCC的授权应基于。公众便利和必需要求.电信线路的扩展、合并或运营.(这些是最主要的)47U.C.S214(a)(1988),转引自Propp文.P501FN26. [23]参阅Detter.The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Dartmouth Press.1994 P14. [24]参阅前引书,P15.原文为:But it is the recognition which one nation allows within its own territory to the legislatire,utive and judicialacts of another nation.having due regard both to international dury and convenience and to the rights of its own citiziens or other persons who are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its laws. [25] 107S.Ct2542,2555,n,27(1987)转引自罗昌发,《贸易与竞争之法律互动》.国际经贸法研究之三.月旦出版社.1996年第85、86页。 [26] 731F.2d.909.937(D.C,.Cir.1984)转引自前引书.第86页. [27]参阅Propp文.P501.FN28—29。 [28]参阅Propp文。P502. [29]参阅Propp文.P507。 [30]10F.C.C.R.8t9556,citing U.S.Declaration,suapra note 54转引自Propp文.PS08FN58。 [31]参阅Propp文。PSl2. [32]OECD Study,Supra note 12.atl7转引自Propp文。P508. [33]ITU1994年10月在日本京都召开全权代表大会参阅Propp文.P4g5NF2.东京决议并未施加有关回呼服务法律地位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只是建议对回呼服务经营者有管辖权的各国当局应决定他们的行为是否合乎国内法并采取适当行动.参阅Propp文.P500. [34]10F.C.c.R.at 9556.quoting Kyoto Resolution.supra note 2转引自Propp文.P509。 [35]10F.C.C.$.at9557转引自Propp文.P509. [36]参阅罗昌发.前引书,第86页。 [37]参阅赖彭城:《现代国际法纲要》.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5页. [38]参阅Detter前引书.P17. [39]10F.C.C.R.at9558转引自Propp文.PS09. [40]1995年9月1日.FCC发表公开通知.建立公开的信息档案和确认最早对1995年6月15日的决定反应的国家,这些国家已提供有关回呼服务在各自国家法律地位的信息.这些国家有:中国、哥伦比亚、洪都拉斯、巴拿马、秘鲁、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同时通知指出,这些文件或名单只是“为了信息的目的”,“不构成FCC对外国政府提交文件的合法性的判断”.FCC.FCC Annqunces Availability of Information on Foreign Law Relating,to International Call—Back Service,Repoft No.In95—20(Sept.1.1995)转引自Propp文.P510. [41]Scheele.Supra note 16 at al一位回呼服务经营者的顾问估计在1995年超过75%的经营者计划采用X.25方式进行回呼服务.转引自Propp文.P517. [42]由于回呼服务不需要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多公司为避开美国法的管辖.纷纷转向在有自由的国内电讯环境和相对较低廉的国际电话费率的英国、智利、香港等地建立新的公司.参阅Proopp文P518. [43]美国主张在多边条约中建立一套三层次的按收入分配的支付系统。最贫穷的国家得到收入中最大的一部分,而发达国家最到较小的一部分.即按照各国人均收入水平分配.高者小分.低者多分。参阅Simon Fluendy”Preferential Rates”和Nigel Holloway“Competitire Crusade”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June 12,1997 P40—43 [44]其中包括美国、西欧和日本.在1995年他们三方占了电信业务总收入的70%,首先由他们在1998年1月1日开放国内电信市场.其他国家将按计划陆续开放。最晚不迟于2003年.参阅Telecommunications;Mayl997. [45]基础电信(又称传声电信.Basic Telecommunication.Voice Thlecommunication)占世界电信服务业的80%。此外则为增值电信服务(Enhanced or Value—Added Telecommunication).比如快邮、信息服务、数据交换等.增值电信方面已作出一定深度的初步承诺.而电信的主要市场一基础电信方面.谈判的路仍旧很长.参阅汪尧田、周汉民:《世界贸易组织总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310页.这方面的进一步资料可参考罗昌发《国际贸易法》,月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626—632页. [46]参阅Simon Fluendy,前引文.P40. [47]参阅Simon Fluendy,前引文,P38.
摘自 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