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电信资源方面支持新进入者。在电信资源的分配、电信资源使用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等方面,对新兴电信运营企业实行适当的优惠政策。
(5)实施对新进入者有利的资费价格政策。例如允许新进入者的最终销售价格,可以在政府资费范围规定下限基础上,再向下浮动一定比例,再比如实行对新进入者有利的电信网网间费用结算政策等。
(6)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主导电信运营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电信法第26条中就有如下规定:“第一类电信事业市场主导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专有技术直接或间接阻碍其他第一类电信事业提出网路互连之请求。(二)拒绝对其他电信事业揭露其网路互连费用之计算方式及有关资料。(三)对所提供电信服务之价格或方式,为不当之决定、维持或变更。(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其他第一类电信事业租用网路元件之请求。(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其他电信事业或用户承租电路之请求。(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其他电信事业或用户协商或测试之请求。(七)其他滥用市场地位或经主管机关认定之不公平竞争行为”。新加坡电信服务竞争性供应的业务规则中亦有类似性质的规定:主导电信运营企业不能为了规避其法定义务,而向其他实体转让其控制的、向其他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服务或互联互通服务的设施所有权或者控制权。
(7)国家对主导电信运营企业资产的强制性收购。主导电信运营企业在一个国家电信网络运营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有时甚至关系着整个国家信息系统的安全,所以有的国家电信法律就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由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收购主导电信运营企业的资产。上述特定情形包括:主导电信运营企业许可证期限届满、许可证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或者停止业务经营等。收购价格按照收购时的公允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确定。
(三)严格的政府管制
严格的政府管制,是指对电信业务市场的准入、电信网的建设与组网、电信网网间互联互通、电信服务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以及电信运营商的购并等几乎所有电信活动,都由政府电信监管机构实施严格的管制。严格的政府管制不仅仅适用于主导电信运营企业,还包括其他电信运营商、制造商、经销商、分销商及有关当事方。
政府电信管制具有以下特点:
(1)发达国家电信管制框架的根本目标,是建立有关电信市场开放的管制规则,并为该等规则的具体实施创造各种必要条件,以确保通过公平竞争,使商务和住宅用户能以合理的价格,接人现代而高效的电信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的电信服务。
(2)国家对经营电信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要进入某些电信业务领域,须事先取得政府电信监管机构授予的经营许可证。就市场准入而言,许可证的授予遵循客观、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某项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发放数量是否需要限制,由政府电信监管机构统筹规划。重要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一般通过招标或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发放。
根据我国《电信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各国法律通常还对授予许可证规定了许多前提条件,例如我国《电信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电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特别指出,具备了申请条件的公司,并不一定肯定能够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因为政府电信监管机构在审查电信业务申请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国家安全、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投标者需要具备某些先决条件才能有资格参加竞标,中标者须缴纳巨额牌照费(许可费)或电信资源占用许可费。美国在2GHz宽带PCS(Personal Communication Service,一种移动电话的制式)招标时,就要求投标者的股东及各股东的附属机构(Affiliates)在投标之前两年每年业务总收入不少于1.25亿美元,且投标时的总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3)电信网网间互联互通,须遵循政府电信监管机构制订的互联技术规则与标准、网间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办法和互联工作规程的规定。政府电信监管机构还会对互联互通协议进行审核,对互联期间及互联后产生的争议予以协调和裁决。
(4)国家对接入电信网的设备实行型号认证制度。电信运营企业开发与建设电信网时所采购的电信设备,必须是通过型号认证的电信设备,而不能购置和使用未经型号认证的电信设备。
(5)国家对电信运营企业经营所必需的电信资源,实行统一规划与集中管理,并收取电信资源使用费。
(6)国家对电信资费按照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制定基本资费标准和具体资费标准,电信运营企业必须遵守这些资费标准。
(7)国家对电信业务质量(如通话质量清晰度、时延、掉话率、接通率等)进行适当监管。
(8)国家对电信网络的安全与数据保密予以严格管制。运营商须对电信网的安全运行承担责任。政府电信监管机构对数据通信进行特别管制,以保护通信自由与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