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件信息骗取互联网账号认证的司法认定(一)
【摘要】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不法行为人通过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及PS他人身份证件信息,进行买卖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黑灰产业链。特别是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及PS他人身份证件骗取互联网账号认证行为,一直以来无法从源头上真正有效遏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必要从理论上分析这种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及PS他人身份证件信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对于这些不法行为在刑法上予以合理规制。可以考虑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部分构成要件事实进行举证;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进行正确认定;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及PS他人身份证件这种手段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进行处理。
【全文】 【法宝引证码】CLI.A.1214002
一、对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件骗取互联网账号认证行为的分析
(一)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及PS他人身份证件骗取互联网账号认证行为的概念
根据互联网运行规律和使用规则,为了保障互联网平台的交易安全,往往需要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网络账号注册。一般来说,注册网络账号的基本要求是实名制,注册网络账号会要求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信息,包括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的相关个人信息;网络用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公安网进行校验,通过身份信息的验证,通过这种实名认证后相当于拥有了一张网络身份证,当事人可以在众多电子商务网站从事商业活动,例如开店、出售商品、增加网络账户拥有者的信用度。否则,没有正确身份证件信息的输入,则无法通过第三方平台的网络认证,就无法进行网络上的电子交易。
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及PS他人身份证件骗取互联网账号认证行为,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及PS他人身份证件,批量将他人居民身份证件进行电子化处理,利用他人真实身份信息在互联网平台网络账号进行认证的非法行为。即不法分子批量收购和骗取他人身份证件,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身份证件,或者通过PS身份证件进行谋利。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的隐蔽性特征,隐身或以他人名义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发布违禁信息、销售侵权产品以及假冒伪劣商品;或利用虚假认证的账户所开设的店铺从事转移犯罪所得赃物、诈骗、盗窃等犯罪活动。根据大数据统计,目前被发现的国内从事虚假网络认证、具有一定规模的团伙就达近二十万个以上,非法年交易额达几十亿元以上。
1.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尚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是将公民个人信息归入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或个人隐私的范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从我国居民身份证件的性质和定位来看,公民的个人身份证件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当然内容。
2.PS身份证件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不法行为人为了达到进行虚假认证、拥有大量僵尸账户以便于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将他人真实身份证件进行PS技术处理的行为,其真实目的是利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的真实身份信息的要求,利用PS技术处理他人身份证的手段,来实现第三方平台上要求的网络认证,从而为自己及其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铺平道路。这种PS技术处理他人真实身份证的行为侵犯的就是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权利。
3.关于买卖与非法使用。司法实践中,不法行为人通过买卖和非法使用的方式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从中牟利;非法使用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及PS他人身份证骗取互联网账号认证的流程
(1)线下大量购买和获取他人身份证件。不法分子到我国偏远地区农村,及工厂或者学校,通过假冒厂家、店家活动、商家送洗衣粉等手段骗取公民身份证件信息材料。从表面形式上看,不法行为人征得了个人信息所有者的同意或许可,但其并未告知个人信息所有人其获取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用途所在,实际上是通过欺骗、诈骗的手段来采集他人真实身份信息。
(2)将购买的身份材料照片在互联网上进行PS技术组装,修改身份证上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头像等),从而炮制出我国居民身份信息库中并不存在的身份信息和身份证件。
(3)通过互联网平台收购垃圾小号,或者自行批量注册网络小号,用收购的真实身份证件或PS出的虚假身份材料,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上申请电子平台身份证件认证。
(4)通过网络认证后,利用虚假认证的账户直接进行欺诈、售假、发布违禁信息等违规行为;或者将已经通过认证的网络小号转手倒卖,从中渔利;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从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及PS他人身份证骗取互联网账号认证的流程中,主要反映出以下几类问题:
1.伪造、变造他人真实身份证件。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1997年刑法确定的。该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无权制作身份证的人擅自制作居民身份证,以及有权制作人制作虚假的身份证,同时也包括对真实身份证的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的行为。[1]在互联网平台的交易过程中,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验证身份作为注册账号的前提。不法分子为自己或者他人隐瞒真实身份进行变造的目的,就是通过网络手段将他人身份证件变造成不存在、不真实、不一致的身份证件,谋取非法利益。这类身份证件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别人丢失的身份证件,我国每年丢失、被盗的二代身份证总数可达数百万张;另一类是专门有人去收购他人合法的身份证件,即不法分子选择偏远落后山区或者工厂学校,骗取身份证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价格从几十块到一百块一张不等。将骗取或收购他人的真实身份证,通过PS技术处理等手段对他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头像等信息重新组装、改头换面,对他人身份证件进行变造。
2.买卖他人遗失、被盗或伪造PS的身份证。买卖他人遗失、被盗或伪造的、PS的身份证犯罪,从构成要件来看,犯罪客观方面是他人的身份权和居民身份证的公共信用和国家身份证管理制度。不法分子往往事先就与伪造、变造身份证的犯罪团伙有通谋,以收取佣金为对价,达成了分工协作的配合模式。这种上下线的交易关系,尽管有时是非接触性的,但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双方的互动形成稳定的犯罪链条。双方均是以谋利为目的,买方通过各种貌似合法渠道收集他人身份证件,然后通过各种网络传输渠道销售他人真实的或假冒的身份证件,通过这种形式意义上的实名制,进行网络虚假认证,然后实现在互联网上拥有大量合法网络账号从事违法犯罪的目的。
3.买卖、使用、盗用他人电子化身份证(电子副本)。关于身份证,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身份证,可以泛指一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身份的证件。狭义的身份证,则是指由居民身份证法所规定的居民身份证。在互联网平台上,网店或交易对方经常要求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对身份证件进行电子化使用,是出于诚信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考虑。因此,要求使用电子化身份证件的主要目的和核心要素在于证明真实身份,因此,伪造、变造、买卖此类电子化身份证件的,只不过是将身份证通过电子化表现形式扩大了使用范围而已,实质上与物理身份证发挥着确定身份信息的相当的、同样的证明作用。
(三)伪造、变造、买卖、效用及PS他人身份证件骗取互联网账号认证的社会危害
1.严重破坏了互联网认证体系和诚信体系。利用非法电子化他人身份证(电子副本)行为,或者通过PS证件,造成监管机关和侦查机关难以对网络空间中的不法行为进行有效追踪、及时控制、确认行为人身份、收集固定证据和依法处置;不法行为人利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注册、认证的网络虚拟身份与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社会上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之间没有任何对应联系;需要实名认证的网络身份、认证的注册账号和真实身份不符,导致互联网虚拟空间的网络交易可以毫无诚信而难于查处,不法行为人可以随意窃取他人的网络账户和虚拟财产而难于制裁。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通知》中曾这样描述:“部分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以及物业公司、房产中介、保险、快递等企事业单位的一些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获取信息的中间商在互联网上建立数据平台,大肆出售信息谋取暴利。非法调查公司根据这些信息从事非法讨债、诈骗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此类犯罪不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信息犯罪的根源,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犯罪活动相结合,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买卖伪造的、PS的身份证,买卖、使用、盗用他人电子化身份证(电子副本)等不法行为,不法行为人通过网络虚假认证,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严重干扰和破坏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
3.骗领银行信用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我国部分银行存在申办信用卡时审核不严格的现象,忽视了身份证与身份证持有者是否一致,给不法分子造成可趁之机,不法分子利用冒领的遗失身份证办理大量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诈骗、转账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不法分子则通过刷库、撞库、爬虫、木马侵入等互联网手段,获取用户信息进行精准诈骗,不法分子大肆买卖、盗用身份证、网盾、手机卡等相关资料,收购、销售、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一条龙,然后进行诈骗、盗窃、虚构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4.增加了互联网平台的运营成本和安全管理成本。不法行为人通过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及PS他人身份证件骗取互联网账号认证,导致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的会员身份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为了应对这些虚假认证行为,各大互联平台不得不投入巨大资金升级安全系统,组建人数众多的、处理这些不法行为的安全团队,大大增加了运营成本和安全管理成本。而规模较小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则往往由于资金受限、承担不起高昂的维护成本,极容易受到此类虚假认证行为的攻击。
5.严重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消费者常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件信息进行网络认证,以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和交易平台第三方的经营秩序。而非法电子化他人身份证件则使得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证件被出售、泄露和利用,而导致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及密码被人获知或盗用,严重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注释】[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61页。
[2][日]大冢仁著:《刑法概说(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年版,第414一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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