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盘存储服务因其私密性与便捷性备受公众关注,当前的网盘存储服务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其客观上为侵权内容的传播提供了极大的技术支持。作为处于产业链核心的网盘存储服务商,其应承担相应义务,避免直接侵权的产生,或侵权结果的扩大。网盘存储服务商在本质上仍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但基于网盘存储空间的私密性和相对封闭性,以及缺乏公开运营的平台,网盘存储服务商无法控制网盘空间中存储的内容及其公开传播,这对其版权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操作性和运营成本考量,网盘存储服务商不应承担用户存储或分享内容的版权审查义务,但是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即根据“通知和移除”规则要求,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和断开侵权分享链接,同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筛查明显的侵权内容,监控用户账号异常登录和流量的异常变化,及时采取应对处理。
【关键词】 网盘存储服务商,信息存储空间,审查义务,注意义务
一、网盘存储服务评述
网盘,又称网络U盘、网络硬盘,是由网盘存储服务商提供的在线存储服务,可实现文件的在线存储、访问、备份、共享等功能。在连结到互联网的前提下,用户可以通过任何移动终端设备管理、编辑网盘里的文件,实现随时随地读取使用、存储信息等。由于网盘拥有较大的免费存储空间、便捷的使用方式、稳定的存储系统,其一经推出就受到用户的青睐,现在国内比较有名的网盘存储服务商有:百度云网盘、360云盘、华为网盘、金山快盘等。
(一)网盘存储服务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网盘存储服务商为用户提供稳定、免费的网络存储空间,同时也会提供内容分享、好友资源共享等服务,这一功能极大便利了信息内容的网络传播,用户可以将信息存储后以分享方式进行公开传播。
与此同时,网盘存储服务商并未提供网盘内资源搜索功能,因此网盘用户只能直接获取好友分享的信息资源,而无法搜索查找由非好友用户分享的信息,基于用户查找获取信息的需求,催生了两类专门网站:一类是网盘搜索引擎,[1]针对网盘分享信息资源,专门提供资源搜索功能;第二类是网盘资源论坛,[2]整合网盘用户分享资源,供其他网络用户下载所需信息。这两类专门网站的出现,使得网盘用户分享的信息内容与外部网络实现完整、无障碍对接,网络用户可以借助这类第三方服务网站,查找所需信息资源,尤其是热门的影视作品。在大量用户需求和使用的基础上,这类第三方服务网站即可引入商业广告投放,通过用户的点击访问获取相应的经济收入。甚至有网盘用户通过淘宝等交易平台出售、出租网盘账号而获利。
基于此,网盘存储服务即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产业链,网盘存储服务商提供免费存储及分享服务,用户上传并分享信息资源,第三方定向搜索、论坛等服务网站提供资源定位搜索、资源整合,广告联盟与第三方网站合作进行商业广告的投放。
(二)网盘分享功能使网盘可以成为公开的网络空间
在网盘存储服务的产业链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无疑是网盘存储服务商,其为用户提供大容量的网盘存储空间,网盘存储呈现以下鲜明特性:大容量免费存储空间、存储信息的私密性、稳定存储性和便捷获取性。用户可以将信息内容存储于网盘中,大容量性和私密性使得用户在存储时具有很大的选择性,既可以存储文字、图片内容,同时也可以存储大容量的视频文件,尤其是热门影视作品。这其中,网盘的私密封闭性特征无疑备受用户青睐,网盘存储服务商实际上是为用户提供了一个虚拟房间,用户作为房间的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有权决定存储的信息内容,同时有权拒绝他人未经许可或非法定事由,侵犯或干涉自己存储信息的自由和基本权利。换言之,网盘具有明显的封闭性特征,服务商在提供存储服务时充分保护用户的隐私和数据信息安全。
与此同时,部分网盘存储服务商还为其用户提供信息分享功能和服务,网盘用户可借助分享功能将自己网盘中的资源分享给好友或其他用户,使得原本封闭在网盘内部的信息资源实现了公开传播。而网盘则由封闭转变成为半公开或全公开的网络空间,与BBS论坛、视频分享网站等无异。这一特点使得网盘存储服务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大容量免费存储空间、存储信息的私密性、稳定存储性和便捷获取性,有利于用户信息的有效存储;另一方面,也为侵权内容的网络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中,存在大量出售网盘账号、付费提供链接分享等行为,之所以出现这类交易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网盘中存储了大量热门影视作品,其中不乏大量的侵权作品。
二、网盘存储服务商是特殊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
从网盘存储服务产业链角度分析,原本封闭的网盘存储信息完全可以借助分享功能以及第三方网站的协助,实现全网公开传播,这在客观上为侵权内容的广泛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技术支持。因此,必须对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网盘存储服务商的法律地位予以明晰界定,以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网盘存储服务的核心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
从网盘存储服务商提供的服务类型角度分析,其核心仍然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用户上传和存储信息内容。网盘存储服务商为用户提供专门的网盘存储服务,其行为本质上是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在这一服务运营模式下,“网盘存储服务商的法律地位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即服务商提供一个供用户上传和发布信息的平台,该平台系统根据用户指令自动将信息存储在其网络空间中。目前最为典型的信息平台服务包括BBS、个人空间、博客空间和视频分享空间等。”[3]目前一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已经高度专业化,如视频分享网站是专业提供视频文件分享的平台,[4]用户可以将视频上传后供他人下载或在线欣赏,如果用户将热播的影视作品上传,则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当前,有许多用户利用视频分享网站上传及分享视频的便利性实施侵权行为。在美国的Viacom诉YouTube案中,Viacom即指称YouTube中存有15万部其享有版权的影视作品剪辑,而且已经被观看了15亿次。[5]虽然实践中视频分享平台被大量用户借以传播侵权视频文件,但该平台本身具有无可否认的合法用途,例如用户可以将自拍的家庭生活视频文件上传供他人欣赏,而平台运营者也可以将拥有版权的影视作品上传供他人下载或在线欣赏。根据“索尼案”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不能因用户将视频分享网站大量用于非法用途而推定视频分享平台的提供者具有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意图,继而要求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网盘已经逐步成为公众常用的信息存储工具,网盘内存储的内容基本是由用户个人上传,作为服务提供者而言,网盘存储服务商并未直接实施信息的上传存储。如果用户上传或分享的内容侵犯他人版权,网盘存储服务商不应承担版权直接侵权责任,同时,也不能仅以网盘存储服务商管理和控制的存储空间中存在侵权内容而推定其知晓侵权内容的存在。因此,即使存储空间中出现了侵权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软件或影视作品等,也不能推定提供这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对此是知晓的。
(二)网盘存储服务商无法控制网盘中存储内容及其公开传播
网盘存储服务商虽然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但是其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不同于BBS、博客空间和视频分享空间等,网盘存储空间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和私密性,对于网盘用户上传到空间中的内容,他人很难直接获取或接触,这也对网盘存储服务商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产生一定影响。两类存储空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盘用户决定网盘内存储的信息内容,网盘空间具有封闭性。网盘存储服务商只是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网盘存储空间具有鲜明的私密性,即服务商为网盘用户提供了一个虚拟的房间,用户作为房间的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有权决定存储的信息内容,同时有权拒绝他人未经许可或法定事由,侵犯或干涉自己存储信息的自由和基本权利,这也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基本体现。服务商无权知悉,同时也无权干涉用户存储的信息内容、来源等。否则很可能构成侵犯用户隐私权及构成合同的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网盘空间中存储的内容本身并不直接或必然公开。结合网盘存储服务类型分析,网盘存储服务商提供的共性服务是空间存储,即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以供其上传和存储信息。同时,部分网盘存储服务商还设置分享功能,网盘用户可以将自己上传的内容通过设置链接的方式,向公众或网盘好友共享存储的信息内容。如果服务商只是提供存储功能,并未设置分享服务功能,网盘用户上传的信息内容仅被存储在私密的网盘空间中,除非用户公开自己的账号信息供他人使用,否则被存储的信息内容无法被他人或公众获取或欣赏。即使在分享功能的辅助下,网盘用户可以将存储的内容与他人共享,但是这也具有较大的选择性和不确定性,只有网盘用户选择进行共享后才会使得内容公开,其他情况下被存储的信息内容仍然被封闭在网盘空间中。这与BBS、视频分享平台公开性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
第三,网盘存储空间并未设置公开、开放的平台供公众下载或欣赏内容。对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而言,如BBS论坛、视频分享网站等,一般情况下会着力运营平台内容,以视频分享网站为例,运营者会对用户上传或服务商上传的视频文件进行分类编辑整理,如专门设置电视剧、电影、动漫、综艺等栏目进行管理和运营,对空间上传的内容辅以图片、文字简介等,并设置内部或外部搜索功能以供公众及时获取所需视频内容,这也是当前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运营的主要模式,以内容公开开放获取公众的关注,以关注度和用户量为基础吸引广告的投放,维持平台的运营。因此,向公众公开存储内容是必要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网盘存储服务商并不运营类似的开放性的信息存储平台,网盘用户存储的内容具有私密性,网盘的运营是以保护和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为前提,而非公开用户信息内容。即使用户以共享方式向公众传播信息内容,也是以设置链接的方式进行,而非直接向平台公开其存储的信息内容。网盘用户自由支配所属的存储空间,并根据所需选择公开的信息内容。
最后,网盘存储服务商难以及时获悉网盘用户分享的信息内容。基于开放性的信息存储平台,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可以结合一定的技术手段和人工方式,对平台内存储的信息内容进行相应必要的审查和监控。仍以视频分享网站为例,运营者可以通过关键词过滤、正版数据库比对等方式,对网站内的视频文件进行筛查,以避免明显的侵权视频通过网站公开传播,这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作者和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与之不同的是,网盘存储服务商并不运营开放性的平台,基于网盘存储的封闭性特征,服务商也无法获取其用户在空间内存储的信息内容,即使用户以链接分享的方式传播信息内容,也因链接数据本身的特性而无法被及时有效地获取。网盘存储服务商虽然可以借助一定技术手段对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必要的筛查,但是因链接数据本身的特性以及缺乏开放平台,这种筛查手段和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势必受到一定影响和制约。
三、网盘存储服务商不应承担版权“审查义务”
在版权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应承担版权“审查义务”还是“注意义务”的争论,这一义务区分对其主观过错认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较大影响。如认定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应承担版权“审查义务”,则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服务对象上传的全部内容进行逐一审查,以确保服务对象上传的内容不存在侵权的可能,这无疑是对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和责任。
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著作权状况进行“审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17条强调指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服务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进行主动审查、监控义务”。在国际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未规定一般性审查义务。[6]“CoStar集团诉LoopNet案”的审理结果即表明这一点[7]。
因此,对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不承担版权审查义务这一观点,应当已有定论。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网盘存储服务商,不应承担版权审查义务,而是应结合其服务类型和内容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