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教授做客中国仲裁周,讲授“《中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立法”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起的2016中国仲裁周活动的深圳专场于9月26日晚在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举行。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暨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刘颖教授应邀出席并发表了题为“《中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立法”主题演讲。
刘颖教授首先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商务领域制定的《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进行了简要介绍,并介绍了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常用的立法方法——功能等同方法。功能等同方法是指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将法律上具有相同功能的行为或制度赋予相同的法律效力的方法。联合国贸法会运用功能等同方法对“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问题的规定,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认可或将其纳入国内法。联合国贸法会正在制定的《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对日新月异的电子提单、电子票据进行规范,同样使用了“功能等同”方法。
2016年5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将中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共八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包括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与交付三节)、第四章电子商务交易保障、第五章跨境电子商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刘颖教授对草案进行了分析。刘颖教授指出:第一,这种将几乎与电子商法有关的所有领域都纳入一部“电子商务法”的做法在全世界绝无仅有。其中有的部分明显缺乏科学性,例如,例如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与交付” 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与交付”没有本质区别,难道需要制订两套规则?第二,有的规定明显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不公平。例如,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具备安全性,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仅承担返还资金、补充差额、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又如,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提供的格式服务协议、格式网络规范,只是“鼓励”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参与制定、修改和评价。第三,有的规定无法操作。例如,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现明显”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涉嫌侵权商品相关网页或者关闭店铺等措施。“发现”是“明知”还是“应知”?“明显”又如何判断?
刘颖教授指出,制订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当然要考虑中国的国情与实践,但更要了解国际通行做法。互联网的无国界性要求中国制订一部与国际接轨、引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走向科学、统一的立法,而不应成为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个异类。
在对草案具体条文进行分析时,参与活动的专家、律师、学生们从理论和实务方面提出了自己具有特色的见解,与刘颖教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秘书长黎晓光博士主持了此次活动并就讲座内容分享了自己的心得和看法。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合伙人谢湘辉博士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