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教授2019年9月21日在西安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上发表“数字经济与平台治理”的主旨演讲,内容如下。
非常感谢大会给我一个机会给大家汇报一下有关数字经济与平台责任的一些思考。刚才罗培新局长介绍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时谈到试行数据跨境流动保护就与数字经济密切相关。
我就从数字经济的概念说起。数字经济的概念是从电子商务概念发展而来的。在2016年G20峰会上,与会各国领导人共同发起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该《倡议》在界定数字经济时指出,数字经济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这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这一电子商务的定义是一致的。除此之外,数字经济还使用使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同时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随着网络技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概念也许会慢慢消失,因为所有的商事活动或多或少都与信息化相关,都与网络相关。数字经济的概念也就会逐步取代电子商务的概念。在数字经济中,网络和信息不再只是一个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载体,其本身就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同时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手段,而不仅仅是平台,不仅仅是通道。正是因为这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在继续制订身份识别的规则的同时开始关注数字经济,酝酿对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立法。
数字经济有自己的特征。第一个特征是数字经济的社会基础,人开始在网络空间聚集。从历史上看,我们是以物理空间作为管辖依据。工业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们向城市聚集的过程。而在数字经济时代,人群开始在网络空间聚集,形成虚拟社会。将Virtual Society中的Virtual翻译成“虚拟”并不准确,应为“事实上的”、“拟实的”,Virtual Society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或空间。在虚拟社会中,人群聚集的规模是工业时代无法比拟的。例如,微信的活跃用户数已超过10亿。数字经济无疑把人类社会的聚集规模带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第二,消费手段和消费标的的数字化。在这样的社会结构变革的时候,同时就导致了生产、消费手段的电子化和标的数字化。数字化在某种意义上跟数据化、电子化是一个意思。当仅仅把网络作为信息的载体或传递的手段,就是传统的电子商务。从现在来看,不论是软件、知识产权还是大数据、各种各样的个人信息,更多体现的是标的电子化。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概念可能会消失?因为现在的消费好像很难有完全是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产品。例如有些家用电器有智能化的处理,而共享单车更体现了传统工业产品与信息技术的结合。单车是工业产品,但是通过平台实现了不需要所有权的使用。数字经济作为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在手段和客体上都实现了数字化,实现了将“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这些将会引起有关法律“范式”的变革。例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认为网络时代交易的基本形式是“三方合同”,有别于工业时代以买卖为典型的“双方合同”。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指出,未来的数字经济发展有两个驱动,一个是数据,一个是平台。数据本身成为一个信息或知识的载体,或者就是信息和知识本身,而平台承担了汇聚交易信息、开展全局协调、提供交易保障等多种功能。《电商法》制订的最后关头争论较大的是平台责任问题。平台治理是一个大课题,它绝不仅仅是责任大小的问题。2018年广州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将商家的促销信息认定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电商经营者理应根据诚信原则对消费者的利益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所以平台要受促销信息的约束而承担责任,这强化了平台责任。判决出来没有几天,我们开了一个研讨会,唯品会的法务同志到场谈到,双11期间某家居用品价格标错。客户下单后唯品会认可了合同成立,5分钟损失了100多万。平台的确与现实的商店存在不一致之处。现实的商店如果标错了价,由于速度的限制几分钟不可能损失这么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还指出,平台责任过大可能会导致垄断。平台责任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而平台的问题又不限于平台责任。这些问题有待于我们大家的共同探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