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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德良:我们真的需要一部”电子商务法“吗?
    Published Time:2016-03-30  View:1516
    自从2013年12月人大常委会将电子商务法列入立法规划以来,社会各界对此抱以很大希望,电子商务法也经常成为媒体关注的对象,也是很多学者“呼吁”内容,甚至还有学者弄出什么“电子商务法建议稿”。从有关领导讲话[1]、学者们和媒体讨论的内容来看,有关“电子商务法”在内容上几乎涉及到所有与电子商务活动和行业有关事项[2],甚至还包括一些产业促进方面的规范。由此,我们不禁要问:电子商务法究竟是要规范和调整什么?我们是要弄出一部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汇编,还是要编篡一部电子商务法典?如此,这部费劲心思弄出来的法律汇编或法典跟既有的相关法律在适用上如何选择?实际上,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立法是与传统商务立法相对应的范畴,因此,它包括市场准入、交易规范(合同法)、支付规范、物流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安全、税收、产品质量监管、广告、市场竞争等诸多领域。而这些领域的立法,绝大部分不仅适用于现实空间的商务活动,也可以使用网络空间,而且在既有的立法中很多一部分已经有针对网络环境的行为规范。如果照此逻辑去做的话,我们是不是也要再专门把已经存在的有关商务的法律规范再汇编起来冠以“现实空间商务法”呢?
    笔者注意到,国内很多学者在谈论所谓电子商务法时,往往会以上个世纪90年代的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等为参考,并以此为依据认为我国也应该弄出一部《电子商务法》来。
    且不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上个世纪90年代国际互联网刚刚开始的时代背景下出台的,其目的是扫清阻碍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障碍,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而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也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各州尚未有针对电子交易的立法的背景下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为促进美国电子商务发展所通过的共供各州参考的立法建议稿[3]。而在近20年后的今天,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在我国研究蓬勃发展,这期间我国已经通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了一些立法,加上基于技术中立而制定的传统立法的基本原则甚至是很多规定都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有鉴于此,那些以联合国贸法会和美国的上述立法为依据要求目前在我国也要制定所谓的电子商务法的观点,不仅是不合时宜的,而且还会遇到前述我说到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问题。
    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我国目前正在大张旗鼓的“电子商务法”立法行动完全是一种浪费立法资源的事情,强烈呼吁学术界有识之士站出来反对,更呼吁有关部门不要滥用自己手中的立法权、浪费国家宝贵的财力。

    刘德良:法学博士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http://www.apcyber-law.com/ )

    [1]http://www.npc.gov.cn/npc/xinwen/tpbd/2013-12/30/content_1822039.htm;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311/c188502-26672104.html;http://www.100ec.cn/detail--6255072.html;http://www.tui18.com/a/201505/2790401.shtml;
    [2]根据课题组披露出来的内容来看,一共提出了502条立法建议,其中电子合同数据电文方面11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80条,电子商务纠纷解决45条,跨境电子商务37条,电子商务监管体制37条,在线数据知识产权保护35条,可信交易环境29条,市场准入退出28条,电子商务快递25条,电子商务税收18条,电子商务产品质量18条,电子商务交易安全15条,电子支付12条,电子商务海关监管11条。
    [3]  美国特殊的政治体制、法律传统和立法体系,使得我们在很多情况下是不能望文生义地照搬美国做法,尤其是不能把美国一些机构的供各州参考的立法建议当做成文法系的立法来简单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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