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Time:2017-11-09 View:3627
【摘要】 对于公共人物制造或传播网络谣言的现象,需要结合自媒体时代背景,在完善公共人物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规制。传统的公共人物理论有效地平衡了公众、媒体和公共人物之间的权利,但自媒体的发展使得这一平衡被打破,应对公共人物理论进行拓展与深化:公共人物的主体范围应当扩展至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定性侵权行为时,应区分实质恶意与一般恶意。对公共人物网络谣言进行有效规制,要理性认识这些谣言的积极与消极作用。直接的规制方式包括可追索的匿名制度、通过制度设计达到适度的“警示效应”,间接的规制方式包括构建理性的网络文化以及培育公平竞争的“思想市场”等。
互联网的繁荣发展已引领我们进入了“自媒体”时代。自媒体与崭新的数字科技密不可分,其特点是传播者的私人化、平民化、自主化与普泛化,传播方式的互动性、网络化和迅捷化。通过互联网论坛、博客、微博和微信等“自媒体”,一般公众能够与全球信息系统相通,随时提供和分享与他们自身相关的事实与观点。[1]
自媒体改变了人类传统的交流方式,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公共人物制造或传播网络谣言问题即是其中之一。[2]该问题涉及公共人物、表达自由及其规制等相关理论与实践,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公共人物理论在报纸、杂志等传统印刷业时代就已经产生,并能基本应对其所处时代的主要问题。自媒体时代的不期而至使得公共人物理论陷入理论化不足、对现实问题无法有力回应的尴尬境地。传统的公共人物握有较多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和较强的维护、救济个人权利的能力,因此在与媒体报道或公众的表达自由相冲突时需要牺牲部分隐私权和名誉权。而在自媒体时代,缺乏这些资源的一般人也有可能在不自愿的情况下成为公共人物,能让一般人成为公共人物的个体,恰恰最有可能是其他公共人物。由此,如何定义与解读公共人物,如何协调、权衡公共人物相互之间的隐私权、名誉权与表达自由的关系,如何规制公共人物的网络谣言等问题,都是非常复杂且紧迫的现实问题。
一、平衡:公共人物的理论来源
公共人物理论是美国平衡时代宪法裁判的产物,[3]这一理论试图平衡两个群体之间所享有的权利。第一类权利是掌握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尤其是媒体资源的主体所享有的名誉权、隐私权。第二类权利是新闻媒体根据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享有的言论自由、报道自由,以及公众的知情权。享有诸多资源的主体必须容忍部分权利与自由被限制,以保证后类主体的表达自由等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公共人物理论发轫于这样一种纯朴的价值预设:特定群体的自由与公共利益必须进行适当的平衡,公共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享有适当优先地位。之所以有这样的预设,是因为传统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认为,开放的政治言论能够促进个人自治、民主发展和对真相与真理的发现,这些价值比公共人物自身的权利和自由更为重要。[4]基于这种政治哲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用一案一决、逐步扩张的司法策略,构建起相对成熟的公共人物理论。
(一)形成:公共官员
公共人物概念源自“《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5]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负责管理警察局事务的官员沙利文起诉《纽约时报》,声称该报对他的影射性报导与事实不符,对他的批评简直就是一种污蔑。沙利文的主张得到了初审法院和阿拉巴马州高级法院的支持,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9∶0的比例投票判定《纽约时报》无需承担责任,并且提出了两个密切相关的著名概念——“实质恶意”和“公共官员”。
“实质恶意”是一个原则,即在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下,公共官员受到与履行公职行为相关的诽谤时,除非能够证明对方出于实质恶意,否则无权请求获得赔偿。“实质恶意”的含义是,行为人明知其将做出虚假言论或者对于信息的真假辨认存在严重的过错。“公共官员”是指“掌握或被授予公共职权的人或通过选举、任命来执行部分政府主权的人”,范围包括行政官员、法官和州雇员。[6]
在沙利文案的终审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对案件所涉及的公共官员的职权行为进行公开讨论和在公共论坛中自由地发表言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若过分干涉这一自由,将会阻碍民主社会的问责机制发挥作用,最终也是对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表达自由和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规定的践踏。据此,法官认定公民有权批评公共官员的有关公职行为,对公民的这种言论所提起的诉讼请求,违反了联邦宪法修正案中关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定,因此判定阿拉巴马法院所适用的法律规则违宪。同时,在对以往诸多案例回顾和综述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煽动叛乱法(Sedition Act)规定了对公职人员名誉的保护,但由于该法限制了对政府和公共官员的批评,因此与第一修正案相悖而无效。[7]
(二)扩张:公共人物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新问题的产生,“公共官员”概念开始转向一般意义的“公共人物”。其转向的契机是“格茨诉韦尔奇案”。[8]在一起以施暴警察为被告的二级谋杀诉讼中,律师格茨被聘为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美国观察报》(American Opinion)的记者认为,存在着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主义者反对执法机关的阴谋活动,而格茨是一个“列宁主义者”或“社会主义先驱”。格茨认为这一报道严重失实,作为国家律师指导委员会的成员,他与列宁主义、马克思主义等没有丝毫关系。格茨由此对《美国观察报》及记者提起了诉讼。然而该报的记者辩称,其刊发的文章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关心的议题,格茨具有公共官员或公共人物的身份,本案应该适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所确立的标准,除非格茨能够证明记者具有“实质恶意”,否则记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认定,格茨只是在民权领域和法学界有些声望,但并没有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因而不算公共人物,最终判决格茨胜诉。尽管该案的判决有种种缺陷,[9]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格茨案中确认了公共人物的概念,并将以下两类人视为公共人物:第一种是在所有背景下和从各个方面看,都具有普遍的声誉和知名度的人;第二种也就是更常见的公共人物,是指“自愿地把自己置于特定的公共争议中,并因此在特定范围内成为公共人物”。[10]
(三)成熟:三种公共人物
随着时间的经过,美国各级法院对待牵涉公共人物案件的处理越来越有经验。在前自媒体时代,美国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公共人物理论。美国法学界通常把公共人物分为三种,即普适性公共人物、自愿的有限公共人物和非自愿公共人物。[11]
普适性公共人物,是指绝大部分时间都出现在公共视野中,在各种情况下都可被视为公共人物的人,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公共官员。那些具有公务员编制的人,由于“控制着政府事务,并对这些事务负责”,[12]有必要被视为公共人物接受来自媒体的监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普适性公共人物仅限于那些政府雇员,有些人,如影视明星,虽然没有政府公职,但由于具有备受关注的好名声或坏名声,诱发了公众的兴趣和好奇心而被公众普遍关注,在公共视野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也被视为公共人物。[13]总之,只要是“处于具有普遍性权力或影响力的位置的人”,就可以“被视为普适性公共人物”。[14]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在沃尔鲍姆一案中,[15]进一步确认普适性公共人物是“众所周知的‘名人’,他的名字‘家喻户晓’。由于他的观点和行为值得注意,或者是他积极地在寻求这种关注,公众认识并学习他的语言和行为”。该法院还特别指出,当事人是否理所应当地得到这种关注并不重要,问题的核心是,“是否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会认为,公众实际上会关注这个人”。[16]
自愿的有限公共人物也被称为“漩涡公共人物”。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这类人“将自己置于公共问题的漩涡中,从事意在通过吸引公众注意力来影响结果的行为”。[17]界定这种公共人物的标准有三个:自愿置身其中、公共争议和影响结果。法院认为,“如果一个人试图或现实地被预期对解决具体的公共纷争施加重要影响,那么他就成为一个有限公共人物”。[18]在认定这种公共人物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标准:(1)当事人是否具有经常和持续接触媒体的能力。[19]如果没有,就不应被视为公共人物。(2)当事人变得“知名”的背景是什么。如果只是通过媒体“以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法院就很难认定其为公共人物。[20](3)如果一个人的出名是源于启动司法系统来解决生活中的日常问题,那么他也不能成为公共人物。[21]
与前两种公共人物相比,非自愿公共人物的概念在宪法上得到承认的过程则历经不少波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这一概念的立场前后不一,曾经拒绝承认这一概念的法律意义,又在后来的格茨案中认为“非因故意行为而成为公共人物是有可能的”。[2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普通人物向公共人物转化的前提是这个人已经涉足公共问题,这一点比公开报道更为重要。[2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最终确立了非自愿公共人物的判定标准:首先,“这个人从事的一系列行为,使其他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会引发公众的兴趣。同时,关于该行为的公共争议必须实际产生。不论与这一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都必须与行为相关联”;其次,这个人“在公共争议中必须被认为是焦点人物”。[24]
综上,三种公共人物的最大区别,在于进入角色的时间和场景的不同。就普适性公共人物而言,他是“全天候”的。因此,他需要向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妥协的幅度更大,牺牲的隐私权也更多,能够维系的隐私空间就更小。而自愿的有限公共人物,在更多时候可能只是普通人,享有广泛的隐私权利。当他们自愿、主动地投身于公共视野中,吸引公众目光的同时,也就牺牲了自己的隐私权。非自愿的公共人物,跟普通人并无二致,只是因“一不小心”被卷入公共争议或公共事件时,才猝不及防地被牺牲了自己的隐私权——就像一位不幸的机场调度那样。[25]三种不同类型公共人物的特点,可以用下图来表明:
(图略)
虽然从各自掌控的社会资源和影响力来看,三种公共人物可能存在数量级的差距,但一旦进入公共人物这一角色,套上“公共人物”这一外衣,他们都要享受或遭受公共人物的待遇。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媒体的相关行为满足“实质恶意”的标准,其名誉权和隐私权都要受制于媒体的表达自由。
二、失衡:当公共人物遭遇自媒体
自媒体时代既是原有时代的延续,又与原有时代并存。它的特殊之处在于信息产生和传播主体的变化与传播方式的改变。前者表现为个人取代群体成为主要的传播主体,后者表现为传播的多元性、开放性和迅捷性。在此种背景下,人们要对传播内容加以有效控制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说传统媒体时代公共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与公众知情权和表达自由等不同价值之间存在大致的平衡,那么这些平衡在自媒体时代则在很多领域被打破而失衡。诸如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权利空间一缩再缩,而有些本不应被公众所知晓的信息也在自媒体中被广泛流传。尤为重要的是,有些非自愿的公共人物原本不是强势群体,其所掌握的各种资源并不多,却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推到了公共人物的地位,使其隐私权和名誉权遭到侵害。而侵权者不仅包括一般公众,还包括一些占有大量社会资源的其他公共人物和占有更多资源的媒体。如果此时仍然坚持以“实质恶意”来平衡各方利益,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这些权利之间需要进行再平衡。当然,尽管这种失衡是在诸多相关利益进行衡量之后作出的判断,但由于利益本身具有一定主观性,加上有时不同利益之间缺乏可操作的通约性,这种失衡和再平衡,更多是在定性意义上作出的,难以通过“数目字管理”来进行精确的计算。[26]
(一)“被谣言”的公共人物:现实困境
传统模式中作为强者的公共人物和作为弱者的个体在自媒体时代强弱互易,身份发生逆转,这类特定时空下的例子并不少见。相比传统媒体时代,自媒体时代的公共人物在“被谣言”之后,其救济自己名誉权或隐私权的能力和途径大大受限,甚至陷入有口难辩的境地。维基百科创始人西根萨勒(Seigenthaler)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西根萨勒非常拥护言论自由,他甚至曾为此建立了一所言论自由理论研究中心。后来的遭遇却使这位言论自由的卫道士开始怀疑自己的立场。2005年的维基百科关于他的词条这样写道:1960年代,担任罗伯特·肯尼迪律师助理的西根萨勒被传牵涉约翰·肯尼迪和鲍比·肯尼迪兄弟二人的谋杀案,尽管还没有证据证明此事。这一传言令他非常恼火,想揪出信息的发布者承担责任。不过,他最终并没有实现这个愿望。西根萨勒通过IP地址找到了服务商,后者坚持认为除非法院提出要求,否则其没有公开信息发布者的义务。这段不愉快的经历促使西根萨勒改革了维基百科的信息公开政策,要求网民在发布信息之前必须进行身份注册。[27]
即使西根萨勒在追索责任者方面没有遭遇挫折,按照美国现有的法律,该案也未必能够成功立案,即便立案也未必能够胜诉。因为这里涉及两个关键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诉讼主体的适格问题,根据通讯规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的有关规定,维基百科上有关个人的诽谤性言论,不应被视为网络服务商的言论。那么,即便引发了侵权事件,网络服务商也无需承担责任。其次是举证问题,即便西根萨勒能够确认信息发布者的身份,也很难完成“实质恶意”原则所要求的举证责任。
在对受损的名誉权进行自力救济方面,西根萨勒作为维基百科的创始人,比其他一般公共人物更有优势。因为在网站后续词条的编纂过程中,他可以提供真实信息来更正涉及侵权的谬误信息。然而,这种救济方式的正效应很难抵消侵权信息造成的负效应,就像羽绒枕的枕芯——一旦被扯开,羽绒就会到处飞舞,不可能完全收回。[28]即便他确实这么做了,但是由于“偏颇吸收”效应的存在,[29]公众很可能只关心那些可以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的政治八卦,而不关心他努力澄清的内容,“越描越黑”也不足为奇。[30]以上分析表明,公共人物拥有的社会资源和接近媒体的能力大小,未必就与纠正性言论的可接受度成正比,适得其反也不是没有可能。
西根萨勒的戏剧性遭遇颇具讽刺意味:在网络谣言面前,即便像维基百科创始人这样的自媒体世界的王者,也会感到无能为力。这样的案例在中国也时常见到,比如,在曾经备受关注的“宜黄拆迁案”中,享有公权力的宜黄政府完全处于弱势地位,面对自媒体反事实的、扭曲、放大的报道,毫无澄清事实、还原真相的能力,最后只能将县委书记和县长免职来应付了事。[31]这也表明自媒体和传统媒体的根本性差异。传统媒体中的公共人物作为社会的强者掌控着社会资源和媒体权力,他们有能力澄清谣言、还原真相,对受到侵犯的权利进行救济。但是在自媒体时代,曾经作为强者的公共人物在面对网络谣言的时候,更像武侠世界里中了“蒙汗药”的武林高手,即使有力也发不出来,最终还是需要解药的帮助和拯救。
这个案例中还有两个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在普适性公共人物中,西根萨勒比一般的普适性公共人物握有更多更强有力的各种资源,是无可争议的强者中的强者,但即便如此,对于一般人发布的网络谣言仍然无法有效应对。那些在自媒体时代因为种种原因而意外成为非自愿公共人物的人士,由于掌握的资源比一般普适性公共人物还要少很多,更加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其次,当遭遇网络谣言的时候,公共人物与媒体和公众之间的平衡关系难以维系。强势的普适性公共人物对网络谣言已经颇感无力应对,当弱势的非自愿公共人物遭遇来自公共人物的网络谣言时,则几乎毫无抵抗之力,失衡就此变为显著失衡,甚至是完全的不公平。
(二)被打破的均衡:理论不足
西根萨勒的遭遇,在自媒体时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之所以具有代表性,是因为他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共人物在面临网络谣言时的被动与无力。其特殊性在于,西根萨勒是一位普适性公共人物,而且在普适性公共人物中具有少见的强势地位,更多的公共人物并没有他那样的优越地位,甚至有些公共人物跟普通人并无二致。可见,原有的公共人物理论所营造的均衡在自媒体时代已经被打破,这一失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自媒体的发展使得非自愿公共人物数量激增,原本是传统媒体时代的普通人摇身一变成为公共人物,其名誉权和隐私权均受到威胁。例如,我国备受关注的“铜须门”事件,最初只是一件普通的已婚女性与大学生出轨的私密事件。由于网络论坛的推波助澜,当事人“被”涉入公共事件而成为公共人物,不仅网名为“铜须”的大学生的个人隐私被侵犯,其家人、学校都受到重大影响。[32]如果说大学作为公共组织,受到纷至沓来的电话骚扰与舆论谴责还情有可原,那么“铜须”的家人被“人肉搜索”,被接踵而来的骚扰电话所吞没和困扰,则使他们名誉权与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传统公共人物理论的初衷,是鉴于公众与公权力主体或者社会精英之间话语权的不对等,而对强势一方设置的制约。自媒体时代多元的信息传播方式,却导致普通人因偶然牵涉公众关心的话题而成为公共人物,由于缺乏传统公共人物所享有的实质性优越地位,将传统理论直接适用在他们身上往往有失公平。
其次,自媒体的发展使得公共人物的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失衡。正如前文所述,传统公共人物理论意在平衡公共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个体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这种平衡基本符合比例原则,即把公共人物需要让渡的各种权利视为成本,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以及社会秩序等公共利益作为收益,所得的收益大于成本。在传统媒体时代,时间流逝和公众注意力的转移,使得公共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所受到的影响逐渐淡化乃至湮没。如果说原来的隐私信息与负面新闻很容易构成灰尘满布的“断代史”,那么自媒体时代的这些信息则已经转化为影响恒久的“编年史”,而网络和自媒体就宛若严谨冷酷的历史学家。索洛夫将这种现象比喻为新时代的“红字”,[33]互联网则将“红字”以数字化的形式带入新时代,一个人的过错或者隐私已然成为无法抹除的烙印。[34]这也意味着,自媒体时代一方面给公共人物增加了更为沉重的成本支出,另一方面作为收益的公共利益却没有明显增加。
第三,自媒体信息构造的碎片化和非程式化,使得公共人物理论难以在该时代语境下自圆其说。“信息的碎片化”是指自媒体信息量大且难以系统化,以信息碎片的方式散落于网络之中。“非程式化”意味着海量信息并不再像纸质媒体时代那样经由相对审慎的方式产生和传播,而是任何人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自媒体发布信息,使得该信息更容易发生扭曲。自媒体不仅提供了包括垃圾信息在内的海量信息,还让信息碎片化的特点更为突出,导致理性决策较之以往更加困难。信息的非程式化使其更容易被歪曲和夸大,使得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严重侵犯。自媒体时代还意味着只要有网络并且会使用电脑,人们就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与传播者。在信息流动过程中,由于难以计数的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会出于不同目的对信息进行“再加工”,信息的扭曲无可避免。这种扭曲的信息片段迅速广泛地传播的现象,马尔科姆(Malcolm)称之为“社会传染病”。[35]此时,以接近或者还原信息的真实面目为己任的整合活动,会变得越来越困难。
第四,制约和平衡媒体话语权变得越来越困难。传媒业的发展、表达自由理论与实践的丰富,使得人们将影响力和控制力与日俱增的媒体视为与立法、行政、司法四足鼎立的“第四种权力”。[36]来自政府的权力需要被制约,媒体曾一度并将继续扮演制约权力者的角色,这也是媒体被称为“看门狗”的原因所在。[37]此时,它所看的“门”、保的“家”,是公民的权利疆域。但是,人们养“看门狗”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希望让它成为自家的主人,甚至沦为压迫自己的主体。自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的亚种之一,很有可能是当前社会中最具控制力的媒介。这种缺乏制约与引导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比前三种具有更强的攻击性。因此,网络空间的博主或论坛版主有时也带有类似“社区警察”的身份,不过是一种执法权缺乏规制的警察。可见,自媒体导致的“第四种权力”亟需制约。
北大法宝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qikan&Gid=1510176252&keyword=%e8%ae%ba%e7%bd%91%e7%bb%9c%e8%b0%a3%e8%a8%80%e7%9a%84%e6%b3%95%e5%be%8b%e8%a7%84%e5%88%b6&EncodingName=&Search_Mode=like&Search_IsTitl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