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防:涉网络案件民事诉讼地域管辖问题的一般性研究(一)
【摘要】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只有特殊地域管辖才受到案件涉网络性质的影响。造成影响的直接缘由是迥异于现实空间定位规则的以TCP/IP协议簇为核心的网络空间定位规则,法律事实发生地与法院辖区间的原本关联被切断。这种影响的直接表现是在涉网络案件中是否需要剔除或增设管辖连接点,以及如何结合网络空间定位规则,重新建立法律事实发生地与法院辖区间的直接关联。网络空间具有“技术—社会”的双重结构特性,涉网络案件管辖问题的解决,应在网络空间的社会性的基础上,参酌技术性,主要以法律解释的方法对传统规范进行改良。在涉网络合同案件中,经由规范解释便可解决问题,而在涉网络侵权案件中,还需要对规范加以修正,建立“实际发生损害”标准。
现行地域管辖规范已不能很好地适应一些涉网络案件的实际情况,学界对此已无疑义。但是,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以及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等实体法对网络问题做出回应的背景下,民事诉讼法仍未涉及涉网络案件的管辖问题。并且目前的许多研究工作也主要是从国际私法以及比较法的角度出发,以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为对象,侧重于讨论跨国管辖,对我国的涉网络案件内国管辖的探讨却比较少,并且欠缺一般性研究。本文从我国现行民事管辖规范与传统理论出发,对涉网络案件的内国民事地域管辖问题进行一般性研究,分析地域管辖制度受到冲击的根本原因,并在我国的法律背景下,分析管辖法院的具体确定方法,尝试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希冀对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一、涉网络案件对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影响
目前学界对“(涉)网络案件”[1]的使用较为空泛,并未究其内涵与外延。由于不同类型的案件会对应不同的地域管辖规范,因此有必要界定涉网络案件的内涵,分析其类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地域管辖制度所受影响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对涉网络案件的界定
在管辖意义上,涉网络案件指的是案件的管辖连接点涉及到网络的案件。在现行法[2]诸多管辖连接点中,许多连接点囿于自身属性,只会存在于现实空间,不会牵涉网络空间,如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运输工具最先到达地等。能够牵涉网络空间的管辖连接点主要是法律事实发生地与(无形)标的物所在地[3],其自然属性决定了既可存在于现实空间,也可存在于网络空间,例如签订合同、支付、实施侵权行为等。管辖连接点一旦存在于网络空间,其对管辖法院的指向链条便会出现脱节,无法如同在传统案件中一样将案件直接指向现实空间中的法院辖区。从区别于传统案件的角度上,涉网络案件可以界定为:案件相关法律事实的发生或标的物涉及到网络空间的案件。此概念包含那些部分涉及网络空间、部分涉及现实空间的案件,而不仅指全然发生于网络空间的案件,例如涉网络合同可以包含1999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所区分的“网上订立网上履行的合同”与“网上订立非网上履行的合同”。
从案件类型方面看,因婚姻、继承、收养关系引起的案件,因劳动关系引起的案件,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海事案件等,基于法律关系或管辖连接点的性质,不会涉及到网络,按照既定规范确定管辖即可。因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案件可以涉及到网络,在这些案件中,只有涉及的法律事实或标的物能够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案件,才会成为涉网络案件,例如因用益物权、无因管理、商标归属、监护等引起的案件根本就不会涉及到网络。一般看来,因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引起的案件,若涉及到网络,不论原权是何种权利,案件往往表现为涉网络债权关系案件。例如盗窃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通过网络签订合同、未经授权通过网络传播作品、通过网络诽谤他人,虽然涉及的原权不同,但案件表现为涉网络的合同、侵权等债权关系案件。因此,目前的涉网络案件主要为广义上的债权关系案件,域名、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也可涵盖于其中。
(二)地域管辖制度所受影响
地域管辖制度之所以受到涉网络案件的冲击,是因为地域管辖主要是基于当事人、法律事实以及诉讼标的物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间的关联来分配管辖权,而当案件涉及到网络空间,有些管辖连接点的位置便很难确定,因而导致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较为困难。但若据此便认为传统管辖制度与网络空间不相容,{1}实在是言过其实,我们认为只有特殊地域管辖才受到案件涉网络性质的影响,其他地域管辖类型并不会受到影响。
1.不受影响的地域管辖类型
地域管辖主要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以“被告就原告”为例外。有学者认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受到了涉网络案件的挑战:被告作为网络活动者,应知晓其行为的结果会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但却往往不能准确预见其活动直接或间接延伸到的具体区域,因此应允许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涉网络案件。{2}持有类似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4]。但我们认为一般地域管辖不会受到涉网络案件的影响,仍应坚持“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因在于:第一,“原告就被告”的确立主要是为了在攻击方与防御方之间塑造公平的诉讼平台,在原告处于有利的攻击地位时,应由距被告较近的法院审理案件,以不利于原告,{3}69这种目的的实现与案件是否具有网络因素并无关联。第二,“被告就原告”作为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则[5],主要是为了避免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案件而造成诉讼上的不便,案件常与身份关系相关。涉网络案件一般不与身份关系相关,难以归于例外情形。第三,不同的涉网络案件对应的地域管辖规范不尽相同,若针对涉网络案件而修正一般地域管辖会遇到如下问题:首先在立法技术上,不大可能使修正后的规范既适应一般民事案件,又适应所有类型的涉网络案件;其次,若专门针对涉网络案件而修改“原告就被告”的规定,会使该规范丧失一般性,不再为一般地域管辖,而成为特殊地域管辖了;再者,即便需要修改规范,也完全可以通过对特殊地域管辖的修改来实现目的。“原告应向被告的法院起诉是罗马法、教会法、法国大革命前法国习惯法的传统原则。”{4}121这种简约的规则至今仍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上地域管辖的根本。简约规则在面对具有惊人速度的社会变化和经济变化时,可以应对自如,{5}根本没有必要为涉网络案件而使简约的规则复杂化。
在涉网络案件管辖法院难以预见、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选定相对确定的法院较为有效,但这主要出现在涉网络合同案件中,在涉网络侵权等案件中不会出现管辖协议。我们认为,协议管辖规范不会因为案件具有涉网络性质而受到影响。因为,协议管辖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对地域管辖进行改变或者扩张,{6}协议合法的前提是当事人须在法律给定的地域范围内选择法院。现行协议管辖规范中有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供当事人选择,范围宽泛,与合同法律关系有关的重要地点均已成为管辖连接点,在涉网络合同案件中没有剔除或增设的必要,现行协议管辖规范不必修改。
涉网络案件也不会对专属管辖构成影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法律考虑到证据距离以及方便法院等因素,而将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在现行法中主要适用于继承、不动产、港口作业等特殊纠纷。涉网络案件欠缺专属管辖案件所具有的排他性质,根本没有必要将涉网络案件列入专属管辖。除非是在冲突法意义上,将某些类型的涉及我国的涉网络案件规定为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2.受到影响的地域管辖类型
特殊地域管辖受到了涉网络案件的影响。特殊地域管辖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7}70主要是基于案件法律事实发生地、标的物所在地与法院辖区间的关联来分配管辖权。现行规范对法律事实发生地、标的物所在地的规定针对的是现实空间环境,管辖连接点指的是现实空间地点(为简化行文,本文主要以法律事实发生地作为管辖连接点进行分析,这种分析同样适用于标的物所在地)。当法律事实发生于网络空间时(例如合同合意形成于某个IP地址),并不存在现实空间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并且网络空间地点与现实空间地点之间也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法律事实的网络发生地与法院辖区间也就不存在直接关联,这便使规范丧失了适用前提,管辖连接点无法将案件直接指向现实空间中的法院辖区。特殊地域管辖因此而受到影响。不过并非所有的特殊地域管辖规范都受到影响,目前条件下,在我国《民事诉讼法》9类特殊地域管辖类型中,32、33条中的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理算纠纷等海事案件不大可能涉及到网络,对特殊地域管辖提出挑战的主要是涉网络的合同、侵权等案件。
涉网络合同案件,指的是合同的签订、履行或标的物等涉及到网络的案件;涉网络侵权案件,指的是侵权行为的实施或者侵权结果的发生涉及到网络的案件。其中,“合同”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24条所规定的普通合同,“侵权行为”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29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可以包括民事实体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6]。
二、特殊地域管辖受到影响的原因分析
特殊地域管辖规范缘何受到影响?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解决网络管辖问题的根本,也是研究工作的出发点与锲入点,但学界基本上只是简单地以网络的虚拟性、全球性、不确定性等作为理由[7],过于模糊,甚至只是以表象作为理由,却不深加分析。我们认为,空间定位规则[8]是特殊地域管辖规范的适用基础,网络中的空间定位规则迥异于现实空间,因而导致既定规范在面对网络空间时失灵,需要根据网络空间的特点作出调整。
(一)空间定位规则是特殊地域管辖规范的适用基础
个案特殊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是一个逻辑上的三段论推理:首先确定大前提,寻找适用于案件的管辖规范;其次确定小前提,寻找管辖规范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在现实空间中的地理位置;最后得出结论,该地理位置所处区域内的法院拥有地域管辖权。在这个三段论推理过程中存在一个隐含条件:本案特定法律事实发生地肯定会对应特定的空间地理位置,而这个位置也肯定会处在某个法院的辖区之内,即特定法律事实发生地与特定法院的辖区之间定然会存在空间地理上的直接关联。也就是说,空间定位规则是地域管辖规范的适用基础,因为法律事实发生地与法院辖区的空间地理位置以及彼此间的关联,均是借助空间定位规则体系来确定的。如果空间定位规则发生变化,那么法律事实发生地与特定法院辖区的关联便会产生变化,案件的审判属籍便会发生变动。以例说明:
涉案合同标的物交付于甲市乙县丙镇某仓库,在确定基层法院进行级别管辖的情况下,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过程是:首先,地域管辖规范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得为合同案件管辖法院;其次,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为丙镇;最后,丙镇所在的乙县的基层法院拥有管辖权。在这个过程中,凭借地名、行政区划等相对简单的空间定位规则确定了仓库、丙镇、乙县的地理位置,以及相互间在空间地理上的关联,即合同履行地为丙镇,而丙镇处于乙县基层法院的辖区内,案件由乙县基层法院管辖。若空间定位规则发生变化,如丙镇在行政区划上被划归丁县,便会导致法律事实发生地与法院辖区间的关联发生变化,案件的审判属籍便为丁县,不再是乙县。所以可以认为,空间定位规则是特殊地域管辖的基础,特殊地域管辖规范的适用是以法律事实发生地等连接点与法院辖区在空间定位上存在直接的、唯一的关联作为条件的。如果空间定位规则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动,规范便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
(二)空间定位规则的变化是特殊地域管辖受到冲击的直接缘由
迥异于现实空间定位规则的网络空间定位规则的出现,切断了案件法律事实发生地与法院辖区间的直接关联,因而导致原有的管辖规范在涉网络案件中失灵,这便是特殊地域管辖受到挑战的直接缘由。
1.现实空间定位规则
现实空间定位规则是指适用于现实地理空间,用以确定人、物体、事件等的地理位置的标准,例如省、市、区、县等行政区划,街区、门牌号,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9]。不同的定位规则组合形成复杂的定位体系,用于确定现实空间位置。日常生产、生活与法律对现实空间定位的要求是不同的,前者有时需要十分精确地确定物体、事件等的位置,例如借助GPS确定船舶所处经纬度;后者的要求往往相当模糊,如只须确定标的物交付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处行政区划即可。在地域管辖中,主要是借助于行政区划、地名体系等空间定位规则来确定法律事实发生地等管辖连接点与法院辖区间的关联。
2.网络空间定位规则
网络空间定位规则是指以TCP/IP协议簇为核心的应用于网络空间的定位标准,其迥异于现实空间定位规则。TCP/IP协议簇是Internet的基础,其按照一定标准,规定了计算机在网络中表明自己身份的IP地址,并使不同计算机可以相互通讯。由于IP地址纯由数字组成,较难记忆,因而出现了易于记忆的URL系统(Uniform Resource Locator,统一资源定位器),由此出现了域名体系。URL是一种专门为标识Internet资源位置而创设的编址方式,可以包括Internet资源类型(scheme,如http://、ftp://)、服务器地址(host)、端口(port,如8080)、路径(path,指明文件位置)。URL地址排列规则为:“scheme://host: port/path”,使用URL可以确定具体文件在网络中的位置。在计算机网络浏览器中键入URL编址,通过域名解析,便可指向特定IP地址的计算机系统,在其上寻找相应的文件。例如“http://news. ytu. edu. cn/news/200601111101080.htm”便是一个典型的URL编址,其可被解析、指向特定的IP地址,在Internet中找到一份《烟台大学关于发放教材的通知》的文件。计算机的IP地址正如某地点在现实空间中所处的地理位置,具有唯一性[10],只是它们的编址规则以及定位方法是不同的,在现实空间中主要按照经纬度、地名、行政区划等进行编址、定位,在网络空间中主要按照TCP/IP协议簇进行编址、定位。瀚若烟海的网络空间由海量的局域网组成,其中的计算机、文件数量浩瀚,正是经由网络空间定位规则,每一台计算机、每一份文件的位置才得以确定。
3.空间定位规则的变化产生规范映射调整的必要
现实空间定位规则与网络空间定位规则具有相同目的,那就是都试图确定一定的空间秩序,只是适用的空间不同而导致这两种并行的定位规则存在根本性差异,并且按照这两种规则所确定的空间位置彼此间也不存在物理对应关系:现实空间定位规则可以确定现实空间位置,但无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定位规则可以确定网络空间中的位置,但无法将之与特定的现实空间位置相对应。法律事实发生地是特殊地域管辖中最重要的管辖连接点,由于在现行法上其为现实空间位置,而非网络空间位置,因此如果法律事实发生于网络空间,那么根本就不存在现行法意义上的法律事实发生地。规范原本借助于现实空间定位规则来确定法律事实发生地等连接点与法院辖区间的空间关联,进而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但网络空间的出现以及空间定位规则的变化割裂了原本运转良好的空间关联关系,使现行法上的管辖权分配标准失灵。
在网络空间出现之前,空间定位规则就是现实空间定位规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必要探讨空间定位规则,因为那是不言自明的隐含基础,并已深植于社会。但是平行于现实空间的网络空间的出现却改变了这个基础,其发展出的网络空间定位规则具有质的变化,规范必须作出映射调整,以重新建立法律事实发生地等连接点与法院辖区的管辖关联,否则无法解决涉网络案件的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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