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入世后,原有电信运营商将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这使得他们比以往更加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
面对人世后崭新的竞争格局,已有的电信运营商自然亦不会心甘落后,他们会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资源与优势,加强国际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合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收购与兼并等资本运作,以便加强与巩固自身的竞争能力。如果没有电信市场准入管制的放松,原有电信运营商往往缺乏上述资本运作的源动力,他们似乎更加安于现状。因而可以讲,正是由于电信市场的开放,方迫使这些运营商摈弃固有的思想痼疾。就已有电信运营商中数量最多的新兴电信运营商而言,他们将要面对主导电信运营企业、其他新兴电信运营商及外资电信运营企业的多重竞争压力。电信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新业务的不断涌现,人才竞争的进一步加剧,资本市场的风云变幻,乃至电信消费者的“挑剔”与成熟,都会成为他们借助律师的法律服务以进行自我保护的动力。
4.电信产业价值链的丰富与延伸,使得电信企业的商务活动日益复杂,从而使得对电信法律服务的需求愈来愈迫切。
在电信放松管制之后,随着电信新技术的应用与新业务的开展,传统电信产业价值链模式将被改写,电信产业价值链将会逐渐丰富与延伸,某些电信业务(如移动通信与数据通信等)的产业价值链甚至会发生实质性变化。在上述演进过程中,电信产业价值链的每个参与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愈来愈复杂,在利益冲突问题得以凸现的同时,相互依赖程度却在提高,这些都会使得他们更加迫切地利用律师的优质法律服务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以下以目前最为热门的第三代陆地蜂窝移动通信业发展趋势为例,对电信产业价值链的演变,进行简要介绍。 第1代(1G)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系统,是在二十世纪中期投入商业运行的。1G系统基于模拟移动技术,可以提供简单的无线语音业务,但所提供语音质量较低,且性能极其有限。第2代(2G)系统将无线技术推进了一步。与1G不同,2G系统是基于数字移动技术的,语音质量得到改善,并且具有了更高的性能,同时,由于采用了较为统一的系统标准,使得跨越国境的漫游成为可能。除了语音业务之外,2G还可以提供某些简单的非语音业务,如短消息业务。而目前正在全球范围普遍开展的3G系统,将会进一步提升无线电技术的应用领域。3G系统可以支持的功能包括:高质量话音通信、全球漫游、高速数据传输以及多种数据业务。目前,正在开发多种实现3G的技术与标准,为了协调这些技术与标准,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Mobile Union.“ITU”)建立了一套称为“IMT—2000”(International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2000)的标准。该标准分为陆地标准与卫星标准两部分,目的是为了确保陆地移动通信网络与卫星移动通信网络用户之间能够实现漫游服务。各国政府在3G频率拍卖时,一般并不要求竞买者指明其欲采用哪一种3G技术与标准,而一般仅要求竞买者承诺所使用的3G标准符合IMT—2000即可。各国所拍卖的3G频谱(Spectrum),一般采用UMTS—Forum(Universal Mobile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Forum)组织为3G移动通信业务所推荐的频谱配置模式,包括配对的2 x15MHz频谱与非配对的5MHz频谱(共计140MHz频谱),为了保证3G功能的充分实现以及服务的灵活性,一家中标者所获得最低频谱资源应当为2 x15MHz。在众多的3G技术标准中,最主要的有两种,即由GSM演变的w—CDMA与由窄带CDMA演变的CDMA-2000。虽然二者都是基于CDMA的技术,但是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3G可提供的业务包括:语音业务(Voice Ser-vices)、消息递送业务(Messaging Services)、交换数据(Switched Service Data)、非对称多媒体业务(Asymmetrical Multimedia Services)、对称多媒体业务(Symmetrical Multimedia Services)等。在2G与3G之间还存在2.5G,基于GSM的2.5G技术主要包括GPRS与EDGE,基于窄带CDMA的2.5G技术主要包括CDMA2000 3X、HDR与1Xtreme技术。
根据国外从事3G研究专家的分析,3G移动通信产业价值链的参与者主要包括:(1)终端制造商(Terminal Manufacturer),终端是指3G手机及其他形式的3G通信终端;(2)附属器材制造商(Accessories Manufacturer),附属器材是指受话器(Headsets)、车载电话、PDAs、数据卡等;(3)批发商(Wholesaler),负责手机与附属器材的配售;(4)经销商(Distributor),负责手机及附属器材的经销工作;(5)软件供应商(softwave Suppliers),为设备或服务器开发计算机软件;(6)网络制造商(Network Manufacturer),负责制造网络基础设施;(7)移动基础设施运营商(Mobile Infrastructure Operator),作为电信经营许可证的持有者,负责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8)网络运营商(Network operator),是指现有的第1代与第2代网络运营商,以及3G网络运营商。网络运营商不一定实际拥有完整的物理网络;(9)服务提供商(serviee Provider,又称为“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s,“MVNO”),转售网络运营商的业务,有时可能拥有并运营部分属于自己所有的移动通信网络,如交换机、计费系统及客户服务系统等,也可能是仅仅向网络运营商购买大数量的通话时间(Airtime)或容量(capacitor),然后以其自身的品牌转售给用户;(10)内容供应商(Content Provider),是基本信息的提供者,如Reuters、BBC等;(11)内容集成商(Content Packager),负责提供菜单式服务、协议转换(Protocol Conversion)等,以实现对内容的访问(Access to Content),相当于互联网中的门户网站(Internet Portals),如Y.AH00等,(12)增值服务供应商(Value Added Service Provider),负责向最终用户提供增值业务,通常拥有独立的计费系统。同2G及2.5G相比较,3G移动通信产业价值链的参与主体明显增多,其中半数以上参与者是新产生的主体。
5.入世为电信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运作开创了新空间,律师在资本市场的中介服务职能得以拓展到电信产业。
加入WTO,电信市场准人的对内对外放开,增加了境外资本进入中国的途径,为某些电信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拓宽了中国电信企业的融资渠道,使得中国电信运营商可以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灵活地选择融资方式,为业务发展筹集资金。
6.电信市场准入管制放松后,电信运营商之间合作、协作与竞争向更深层次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新的电信法律服务需求。
竞争的加剧,将会迫使电信运营商积极开展与其他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合作与协作,提升原有电信业务的质量,同时开发电信新业务、新客户和网络资源。客观上讲,这些商务活动是离不开法律服务支持的,只有将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融入其中,方能确保这些商务活动的合法性以及最大程度地维护电信运营商在有关商务活动中的权益。
7.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收购与合并现象将会逐渐盛行,电信公司购并方面的法律事务将会增多。
收购是市场新进入者进入市场的捷径,也是已有市场竞争者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有效方式。中小运营商之间的购并以及外资机构收购国内电信企业的情形将会显著增加。笔者预计,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并购,并非均衡分布于各项电信业务领域,而更多会发生在增值电信业务领域、数据通信业务领域——这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情形略有不同,在已经进行3G许可证发放的国家,预计未来10年内,移动通信运营商之间的收购与合并浪潮将会持续进行,理由是:第一,3G基础网络运营商为了获取3G许可证与无线电频率资源,完成3G网络建设与运营(初始网络建造的全部费用可能会高达1,000美元/用户,而且网络的运营及维护费用将会达到350美元/用户),进行业务市场推广以及追求规模经济,须承担巨额费用,而该等费用的额度可能会超出一般运营商所能够承受的财务能力,有时进行收购与合并可能就会成为无奈的必然选择。第二,3G基础网络运营商的高成本,决定与影响着其下属3G产业价值链的各个主体,这些主体发生收购与合并的情形亦因此而增大。最后,国外3G运营商基本上属于私有公司,政府在其中一般不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这就为他们在收购与合并方面扫清了许多障碍,清除了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使得收购与合并能够完全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