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中国入世申请,11月12日石广生部长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中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的成员。
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龙永图副部长在中央电视台2001年11月中旬《实话实说》节目中讲道:早在1995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即将演进为世界贸易组织之际,我国政府就希望能够尽早结束加入GATT长达十余年的谈判,成为WTO的创始国,但是,我国政府当时谈判的一项底线就是电信服务市场开放免谈——而美国及欧盟则坚持要求中国对外开放电信市场,因而中国未能如愿地成为WTO创始国。当时坚持电信市场不予开放的理由,是不难理解的:其一,当时电信市场尚未引入有效竞争,中国联通公司作为第二家综合性基础电信运营商刚刚组建成立,中国电信尚处于绝对垄断状态,中国电信企业与国外跨国电信巨头相比较,在资本、技术、管理与人才等方面均不可同日而语;其二,当时我国尚无电信管理法律与行政法规,没有电信法或电信监管条例,电信监管的行政规章也远未健全与系统化,监管体系尚未建立,没有独立于电信运营企业的电信监管机构。在上述状况下,贸然开放中国电信市场,其后果是不难想象的。而今,经过八年电信体制改革,我国电信业基本上打破了垄断,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在内的各个电信业务领域初步形成了至少有两家以上电信运营商竞争的局面。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我国将根据加入WTO的有关承诺逐步开放国内电信市场,此后中国电信市场无疑将会逐渐步入深层次激烈竞争的时期,竞争的结果必然会进一步推进中国电信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电信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电信市场之一。在全球经济不景气,多数国家电信市场萎缩的背景下,仍然保持高速发展的中国电信市场,无疑会对许多跨国公司产生巨大诱惑。国外众多拥有实力的跨国电信公司觊觎中国电信市场久已,他们不会放过在中国电信市场大门打开之时挤入的时机,会千方百计地抢占一席之地。事实上,一些跨国电信公司早已进入中国进行“热身赛”,有的在中国设立了办事处,有的与中国电信运营商签署合作备忘录,有的与中国电信运营商或其他公司成立了从事电信咨询与服务的合资企业,个别的甚至成立了中外合资电信运营公司。在中国加入WTO前后,跨国电信公司的举动更加引人注目。全球第一大移动通信公司(投资项目遍及世界五大洲的28个国家、在全球拥有9560万用户)Vodafone公司于2001年11月9日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同时还在香港注册建立了中国子公司。Vodafone恰恰选在中国加入WTO的前夕在中国开业,显然并非偶然,因为早在2000年2月27日Vodafone就与中国移动(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达成策略联盟协议,Vodafone斥巨资25亿美元认购中国移动(香港)股份有限公司4.06亿股的股份(约占已发行股本的2.1%)。正如其董事长所言,Vodafone之所以在中国开业是因为看到了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与美好前景。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加入WTO电信市场准入放松管制后,电信市场运营主体的类型将会更加丰富,尤其是外资电信运营商与国内民营企业的介入,将会逐渐改变中国电信业的市场竞争格局,若长久看,甚至会导致中国电信业的重新洗牌。对中国律师而言,这些变化无疑将会为中国律师提供难得的历史契机,律师法律服务的空间因此而得以拓展。
一、加入WTO电信市场准入放松管制后中国律师在电信法律服务领域的历史性机遇
加入WTO电信市场准入放松管制后,社会对电信法律服务的需求将会显著提高,这就为有志于电信法律事务工作的中国律师,提供了崭新的开发业务空间的历史性机遇。
律师法律服务同经济学中的多数商品或服务一样,也存在着“需求决定供给、需求拉动供给”的规律。律师业务的发展,主要取决于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程度,需求的增长必然将会拉动律师业务的发展。
在电信市场准入放松管制后,法律服务市场对电信法律服务的需求将会显著提高,主要理由如下:
1.电信产业经济总量的持续高速增长,决定了社会对电信法律服务的旺盛需求。
不同产业领域法律服务的业务总量,与该产业的经济总量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高产值产业的法律服务总量,通常要高于低产值产业的法律服务总量;增长较快产业的法律服务总量的增长速度,一般会高于增长缓慢产业法律服务总量的增长速度。
中国电信市场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九五”期间我国信息产业的年均增长率超过了30%,在“十五”期间信息产业年均增长率预计超过25%,远远高于7—8%的国民经济年均增长率。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将会持续高速发展,经济活动会更加活跃,政府、企事业及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平台与信息服务的需求会进一步增加,从而引发电信需求的进一步增长。国家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预计到2005年我国信息产业业务总量将达到1.2万亿元,信息产业业务总收入达到1.08万亿元,信息产业增加值将占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5%。
此外,“数字鸿沟”问题的存在,亦使得我国政府更加注重通信产业的发展。即使在经历了长达十余年的迅猛发展之后,我国信息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采取切实的措施填平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艰巨而紧迫的任务。“数字鸿沟”又称为信息鸿沟,是指当代信息技术领域中,不同国家之间及同一国家不同区域或群体之间存在的信息占有与应用方面的差距现象,又被称为“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我国所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具有两个方面的涵义:其一,是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其二,是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区域与中西部之间的差距。为了解决数字鸿沟问题,我国政府必将采取各种措施加快信息产业的发展,这就为包括中西部律师在内的广大中国律师开拓电信法律服务市场提供了更好的机会。
2.电信运营主体数量的激增与结构的多元化,是电信法律服务需求增长的重要动力。
截止到2001年8月,我国电信业已经形成七家骨干电信运营商和三千多家中小电信企业共存的局面,从基础电信业务到增值电信业务,各个业务领域都至少有两家以上运营商在开展经营活动。增值电信业务是在基础电信网络平台之上增加的信息服务或其他专业服务,其快速发展同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密切相关,是一种投资小、回报快与市场准^管制宽松的电信产业。市场准入放松管制后,中小电信企业将会在增值电信业务(比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呼叫中心业务、VAsT通信业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等)及部分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如无线寻呼业务、转售业务、IP电话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等)扮演重要角色,充分发挥其机制灵活的特性。
考虑到加入WTO后,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开放程度与速度要快于基础电信业务,以及增值电信业务与基础电信业务的各自特性,笔者估计,在中国加入WTO初期,外商投资于增值电信业务领域要比在基础电信业务领域的投资更盛行。笔者预测外商在中国加入WTO后可能介入的具体电信业务包括:互联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如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国际电信业务(如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国际图像通信业务)、双向无线寻呼业务、呼叫中心服务业务、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如互联网接人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呼叫中心业务等)、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如虚拟专用网业务等)以及移动通信业务(TDMA、GSM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或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等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或者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须视中国政府的产业政策与可供使用的频谱资源情况等因素而定),其中以企业为最终用户的数据电信业务的主要客户将是在华外资企业及部分业已拓展业务至海外的中国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急需高质低价的跨境数据电信服务。
从所有制角度分析,电信运营商主体所有制形式将会多元化,国有、民营、外资电信运营商将会并存。由于经济学中比较利润规律的作用,国内其他相对维持较低利润率产业的经营者,在电信市场放开后可能会进人电信市场,参与某些电信业务的竞争。在其他行业业已获得一定投资回报的企业,可能因为期望能够在电信业获得更佳的投资回报,也可能会在电信市场准入放松管制后进入电信行业。
某些原有电信运营商在电信市场放松管制后,可能会放弃原有经营的电信业务,转而经营具有优势的或者高利润率的电信业务。例如由于无线寻呼业不景气,某些寻呼服务公司开始进行公司业务转型,有的变更为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ISP),有的转为呼叫中心(call Center)服务商。呼叫中心业务是一种新型电信业务,目前在全球许多国家都属于热门的电信业务之一。尽管许多拥有实力的企业自行建设专有的呼叫中心,但是由于呼叫中心的前期投资大,并且在将来服务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技术或系统更新时,原有系统及业务流程可能变得不再适用,所以,许多企业(如跨国公司或合资企业)为了节俭成本与提高服务质量,通常将此类服务予以外包。进行电信业务转型的电信运营商,更加需要律师的法律服务,因为这些业务方面的转型一般会涉及到公司重组、债务剥离、资产出售、再融资、用户转网或退网、网络资源共享安排、新业务许可的获得与维持、员工的分离与清退等法律环节,这些转型者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与风险比新进入者更加复杂,因而更加需要律师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