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理垃圾短信的对策
垃圾短信的泛滥, 不仅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 活, 侵犯了人们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而且破坏了正 常的通讯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因此, 采用多种 手段来规制或消除手机垃圾短信已成为一个十分 紧迫的任务。
(一)完善有关短信业务的立法
针对日益猖獗的垃圾短信, 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垃圾短信的立法。欧盟于2002 年7 月通过了《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 规定使用短信进行直付营销活动的, 必须得到接收人的事先同意, 禁止发送未经请求的信息以从事直付营销活动。根据欧盟的指令, 英国于2003 年发布了《反垃圾邮件法》, 规定在发送广告性短信前, 必须得到对方许可。未经许可就发送短信, 最高可课以5 000 英镑的罚款。日本于2002 年颁布了《关于特别商务交易的法律》和《特定电子邮件法》, 规定短信遭到用户拒绝, 则禁止再次发送, 否则发送者的行为将被视为妨碍电子邮件通信, 有关部门可对其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同时, 规定网络通信运营商有义务开发和引进新技术和新设备, 设法阻止和减少垃圾短信的发送[ 2] 。此外, 德国、印度、韩国、意大利、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都制定了反垃圾短信的立法来遏制垃圾短信, 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规范短信业务, 预防和遏制垃圾短信, 有效保护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 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 尽快制定专门的立法, 就短信业务作出全面的规定, 以改变目前相关立法不完善的状况。在制定相关立法时, 应就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规定:(1)短信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条件;(2)短信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动准则、服务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权利、义务;(3)短信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4)电信运营商的监控职责及其监控范围、电信运营商不履行监控义务或者滥用监控职权的法律责任;(5)手机号码实名制;(6)发送商业广告类短信的条件;(7)垃圾短信的含义和范围以及发送垃圾短信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措施。法律的完善, 将有效规范短信发送行为, 并有效减少垃圾短信。
(二)强化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对手机短信的监控责任
任何短信都必须经过电信运营商的网关发送出去, 才能到达接收方的手机。因此, 从立法上强化电信运营商监控手机短信的职责, 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垃圾短信行为。电信运营商应积极引进新的技术和设备, 不断完善服务系统和信令检测系统, 依法对短信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过滤。对于短信流量大幅增多, 数量超乎寻常的手机号码发送的短信应进行重点监控和检查。对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短信,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 保存有关记录, 并立即向通信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3] 。对短信流量在单位时间内已达到一定数量的手机号码, 在其继续发送短信时应验明发送者的身份, 否则予以屏蔽。电信运营商应为用户提供自我设置的短信管理平台, 用户可以自行设置“黑名单” , 并屏蔽列入“ 黑名单”的手机号码, 电信运营商也应随时应用户的要求屏蔽指定号码① 。电信运营商应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 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用户的投诉, 并在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的处理。电信运营商应加强对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 健全业务拨测和实时监督机制。对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采集、发布垃圾短信的, 电信运营商应根据双方签订的接入协议、合作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 应报送通信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4]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短信时, 应认真审查短信的内容。对于明显属于违法短信或者可能构成垃圾短信的短信, 应不予处理或发布。对群发短信的, 还应审查发送人的身份及相关手续。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发送短信时, 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传送, 并记录短信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者代码。该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 个月。
(三)全面推行手机号码实名制
当前, 我国并未强制实行手机号码实名制② 。在手机用户所使用的手机号码中, 有一半多属于不记名的预付费手机号码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登记的手机号码③ 。正是这些非实名手机号码, 成为发送垃圾短信的主要途径。一些商家、短信群发公司、不法分子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发送垃圾短信, 就是认为手机号码入网时没有登记身份或者使用了虚假身份登记, 执法机关无法查获他们。如果实行手机号码实名制,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建立手机号码与用户的一一对应关系, 从而从源头上加强对发送短信者的管理。当发生垃圾短信时, 执法机关能够通过登记资料及时确定短信发送者的身份, 从而查获垃圾短信发送人。这样, 许多组织和个人将不敢发送垃圾短信, 垃圾短信现象也就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事实上, 为了遏制严重的垃圾短信现象, 许多国家都推行了手机号码实名制。在德国, 用户在办理手机入网时, 必须出示身份证, 其身份信息将被输入电信运营商的数据库。韩国实行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方式。用户在购买手机时必须出示身份证, 售货员将其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输入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 5] 。在美国, 用户入网与电信公司签合同时都要填社会安全号, 执法部门只要把手机号码输入计算机, 就能看到用户的详细个人资料。泰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南非、日本等国也实行手机号码实名制[ 6] 。我国可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 建立手机号码实名制。
(四)加大对垃圾短信发送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执法机关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是有效遏制和消除垃圾短信行为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如果不对垃圾短信发送行为实施有效的打击和制裁, 不对垃圾短信发送人实施有效的威慑和吓阻, 那消除或减少垃圾短信现象就是一句空话。公安机关、通信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商应建立垃圾信息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 建立垃圾信息举报投诉受理机制, 通过发动群众, 广泛开辟线索来源, 及时获取发送垃圾短信活动的线索。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垃圾短信, 要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并依据《电信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刑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垃圾短信发送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①;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发送虚假、欺骗误导性商业广告短信或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 并依据《广告法》给予责令停止发布、罚款、停止广告业务等处罚② 。通信管理机关对不履行监控责任的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 应依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③ 。
(五)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为了遏制垃圾短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2004 年12月, 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协调之下, 新浪、搜狐、网易、新华网等企业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 并制定了《中国无线信息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细则》。2006 年6 月,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卫通等6 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及新浪、搜狐、网易、TOM 、腾讯、盛大在线等13 家增值电信业务服务企业联合签署了《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倡议书》、《移动信息服务企业自律公约》。2006 年11月,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及国内优秀的移动增值服务企业的提议和支持下,发起成立了“中国绿色手机文化建设联盟” 。2008年4 月, 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了“ 12321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专门受理垃圾短信投诉和举报。2008 年7 月, 中国互联网协会又成立了反垃圾短信息联盟, 并组织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网通、腾讯、新浪、空中网等34家运营商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共同签署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自律公约》④ 。同时,许多地方通信行业协会和互联网协会也组织本地通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签署了形式多样的自律公约⑤。通过这些行业协会的大力工作, 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得到了有效规制, 垃圾短信发送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今后,要继续发挥这些行业组织的作用, 加大对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遵守法律和自律公约情况的监督, 不断强化行业自律, 从而进一步规范短信息服务市场, 推动短信息服务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通信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信运营商、新闻媒体应加大宣传力度, 宣传有关短信业务的法律法规, 披露一些已处理的典型垃圾短信案件, 揭示发送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提醒群众一方面不要发送垃圾短信, 另一方面要积极举报垃圾短信。通过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垃圾短信的意识, 形成对垃圾短信群防群打的社会风气。只要广大手机用户具有了较高的自律意识, 并积极参与到垃圾短信的治理活动中, 就能有效减少甚至消除垃圾短信现象, 营造一个洁净的短信环境。
参考文献:
[1] 梁奇烽. 垃圾短信 治理面临三 大难题[EB/ OL] .( 2008 -04-25) [ 2009-09-12] . http: //www . 12321. cn/
viewnews. php? id=9523.
[2] 乐绍延. 日本治垃圾短信有招[N] . 光明日报, 2004-
02-20.
[3] 黄良友.手机短信诈骗及治理对策[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6): 41 -46.
[4] 刘舸. 垃圾短信的“ 双维度”分析和治理探讨[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4): 41 -44.
[5] 日韩如何治理手机短信[ N] . 人民日报( 海外版),2005-09-09( 8) .
[6] 肖扬.海外手机实名制实施情况以及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通信, 2006( 9):75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