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 垃圾短信已成为社会公害, 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造成垃圾短信泛滥成灾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对垃圾短信监控和打击不力、部分民众法制意识淡薄。因此, 要有效遏制垃圾短信, 就必须完善有关短信业务的立法, 强化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对手机短信的监控责任, 全面推行手机号码实名制, 加大对垃圾短信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关键词:垃圾短信; 类型; 成因; 治理对策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 手机短信因其方便快捷、 价格低廉、形式新颖而获得了广大用户的青睐,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信息沟通方式,并逐渐成为继报纸 、 广播、电视 、 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 。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统计, 2006 年, 中国手机用户超过4. 6 亿户,手机短信发送量接近4 300亿条; 2007年,中国手机用户数达5 . 47 286 亿户,手机短 信发送 量达到5 921 亿条, 同 比增长37 . 8 %,从而创造了“拇指经济”和“拇指文化”的神话 。然而, 手机短信在给人们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垃圾短信的泛滥就是其中最为广泛和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据调查,2007 年, 我国垃圾短信发送量达到了3 538 亿条, 与2006 年相比增加了1 702 亿条, 增幅达92 . 7 %,垃圾短信已经占到了短信发送量的60%,每个手机用户平均每周要收到垃圾短信12. 44条① 。可以说, 垃圾短信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公害。基于此, 本文拟就如何遏制垃圾短信问题作一探讨。
一、垃圾短信的涵义及类型
要研究如何治理垃圾短信, 必须首先明确哪些短信属于垃圾短信。只有合理界定了垃圾短信的范围, 才能在有效消除垃圾短信和充分保护用户通信自由之间实现合理的平衡。近年来, 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垃圾短信问题开展了广泛的研究, 但是,对于什么是垃圾短信却并未提出一个合理的 、 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 所谓垃圾短信, 是指违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或者未经接收人同意而发送的接收人不愿意接收的短信 。
根据上述关于垃圾短信的界定, 垃圾短信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违法短信, 即包含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内容的短信:(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 、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9)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 10)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含有虚假、欺诈、诱导内容的; ( 12) 含有提供非法产品或服务的; ( 13) 含有恶意软件或病毒内容的; ( 14)含有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① 。
二是不良短信, 即未经接收人同意而发送的
接收人不愿意接收的短信 。在不良短信中, 大部分为未经用户同意而发送的各类商业广告短信 。目前,出现较多的商业广告类信息有商场或超市打折信息 、 旅游信息、特价机票信息、房屋租售或楼盘宣传信息、SP 增值服务推广信息、各类招生或培训信息、 金融产品推荐信息等。这些短信,如果未经用户同意即向用户发送, 则构成垃圾短信 。当然,如果此类短信得到用户的预订或同意, 则不构成垃圾短信。用户接收这些不良短信后, 需要
花费大量时间去阅读和删除, 并产生心理上的不安或不适,从而对用户的通信自由和秘密、生活安宁形成侵害。
二、垃圾短信的成因
近几年来, 垃圾短信频繁发生, 愈演愈烈, 甚至形成社会公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 一) 立法上的欠缺
目前,我国制订和发布了大量规范和调整短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如《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刑法》、《行政处罚法》、《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等。除此以外, 湖北 、福建、广东、广西 、重庆、北京、上海等地的通信管理局也颁布了专门规范短信业务的规范性文件② 。上述法律 、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短信服务 、 预防和打击垃圾短信行为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 就规范短信业务的法律、法规来说, 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制定之时, 短信业务尚未产生或尚处于发展的初期,从而未对短信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规范。而信息产业部和各地通信管理局颁布的专门规范短信息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及其短信业务活动,效力范围窄, 立法层次不高, 缺乏权威性 。从整体上看,现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电信运营商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短信服务 、用户发送短信的行为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制, 存在诸多“法律空白” 。立法上的欠缺, 既使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缺乏应有的行为规则和法律约束,又给打击和遏制垃圾短信带来了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说, 法律不完善是造成当前垃圾短信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
( 二) 手机短信监控缺失
根据《电信条例》 、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的规定, 电信运营商、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对手机短信承担监控责任 。但是, 由于法律未对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监控的范围和方式以及不履行监控责任的处罚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上述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执行效果也就极其有限。另一方面,手机短信业务的产生和发展, 给电信运营商 、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为了不影响自身业务的发展,各电信运营商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都不遗余力地去抢占市场,自然不愿在短信监控上耗费其人力 、 财力和物力 。更何况,在现有的短信业务收入中, 垃圾短信业务收入约占整个短信业务收入的60%。面对短信尤其是垃圾短信带来的巨大利益, 许多电信运营商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对垃圾短信往往视而不见,采取纵容态度[ 1] , 有的还直接采集、开发和发布垃圾短信 ① 。短信监控的缺失,为垃圾短信的泛滥提供了便利条件。
( 三) 对垃圾短信打击制裁不力
当前,垃圾短信虽然泛滥成灾,社会各界喊打声一片,但实际措施并不多, 打击制裁力度不大,效果也不够理想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 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现行法律对垃圾短信的范围、发送垃圾短信的法律责任 、垃圾短信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使国家通信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执法机关在处理发送垃圾短信行为时往往无法可依; 二是大量发送垃圾短信的手机号码为不记名的预付费手机号码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登记的手机号码②,执法机关无法通过手机号码查获垃圾短信的发送人,也就难以给予垃圾短信发送人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是垃圾短信数量多,执法机关受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只能办理极少数性质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垃圾短信案件,对绝大部分案件则无暇顾及; 四是未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执法机关往往采取运动式的治理措施,缺乏长期性,也不够全面彻底 。对垃圾短信打击制裁的不足, 使垃圾短信制造者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更加有恃无恐, 垃圾短信的泛滥也就不可避免了 。
( 四) 部分民众法制意识淡薄
虽然目前一些商家 、 短信群发公司 、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是垃圾短信最主要的制造者, 但一些普通民众也在或多或少地制造着垃圾短信 。许多手机用户都经常向自己熟悉的人发送一些无聊消遣类玩笑短信, 甚至包含谣言、封建迷信或色情内容的短信,完全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同时,大部分手机用户收到垃圾短信后,都是一删了之,一般不会投诉或举报, 难以形成群防群打的局面 。也正是许多用户的忍气吞声, 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垃圾短信发送行为 。
注释:
①参见《2007 年手机短信息状况调查报告》, http: //www. anti-spam. cn/ pdf/2007 -pnone -dc. pdf.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7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 条、《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信息自律公约》第3 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短信息服务规范》第5 条
③参见《湖北省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 、 《福建省短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重庆市经营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信息服务( 通信短信息) 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
④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就经常向用户发送各种诱导短信, 诱骗用户订制点歌、留言、彩信、彩铃、彩E、WAP 等服务或者参与电视或广播等媒体举办的节目, 并存在资费不透明、未订制却被收费、强制订制、订制容易退订难等问题。 有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还群发各种虚假宣传信息、商业广告信息
⑤目前, 社会上存在着大量地下短信群发公司, 并成为垃圾短信的最大制造者。 这些非法短信业务经营者往往购置不记名电话卡和短信群发器, 私下招揽短信广告业务或短信群发业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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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韩如何治理手机短信[ N] . 人民日报( 海外版),2005-09-09(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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