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邦俊 , 王 法:“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侦防对策研究(一)
[ 摘 要 ] 当前我国将互联网作为信息化发展的核心,与工业、商业、金融等服务业的全面融合加速布局“互联网 + ”。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电信诈骗的手段、媒介也在互联网 + 化,呈现出了手段翻新快、涉及面积广、组织更严密、跨境跨区域等一些新特点,导致在适用法律、调查取证、侦查协作以及追赃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因此,有必要从完善立法、扩大监管,增强侦查、电信、金融等部门协作,重视情报工作、优化侦查路径、提升追赃能力以及专业建设几个方面突破,强化电信诈骗的侦查预防。
当前我国正由信息化与工业化的“两化融合”过渡到将互联网作为当前信息化发展的核心, 与工业、商业、金融等服务业的全面融合的“互联网+ ”时代。 电信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犯罪依附于通讯技术、工商业网络化以及金融业网络化的发展而蔓延与进化的新型诈骗类犯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电信网络与工商业、金融业进一步融合,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漏,加上电信诈骗犯罪多样化的手段、很强的针对性以及低廉的犯罪成本使得该类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并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有针对性地研究电信诈骗犯罪的侦防问题,对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互联网+ ”时代电信诈骗之演变
随着电信网络等媒介的发展, 电信诈骗呈现一种同步进化的状态,进入“互联网+ ”时代,电信诈骗本身也呈现出一种“互联网+ ”的趋势。 一方面,传统诈骗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渠道扩展了受案面,使案件更为复杂。 另一方面,基于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和“互联网+ ”过程中工商、制造、金融等行业的网络化趋势衍生出了诸多新型诈骗。国内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互联网的被电信诈骗化和传统电信诈骗的互联网化。
1.1 传统电信诈骗的“互联网+ ”化
传统电信诈骗主要由电信诈骗犯罪人根据预先设计好的方案通过拨打受害者电话, 利用伪造的身份和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达到通过转账、邮寄等手段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互联网+ ”时代下基于互联网的工业、商业、金融等渠道的融合,拓展了电信诈骗影响的范围和黑色产业链的运作模式, 大大提升了电信诈骗的便利性、 降低了风险同时也给电信诈骗的防控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比如互联网电话的出现和普及大大减低了电信诈骗成本,同时利用外挂的改号软件、模拟软件犯罪人可轻松伪装成公检法、海关等国家机关,增加诈骗方案的真实性,提高成功率,或者伪装成银行利用电话银行密码验证机制, 骗取受害人银行密码完成犯罪。 此外,在黑色产业链中获取受害人基本信息、取得空白银行卡多数都是通过互联网获得的, 诈骗非法所得也多是通过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等渠道转入犯罪人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 并通过网络金融等投资途径洗白。所以,在“互联网+ ”的背景下,电信诈骗的多种新特点,为侦办此类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
1.2 基于“互联网+ ”衍生的新型诈骗
“互联网+ ” 通过网络将工商业、 金融业等行业之间,以及这些行业与普通用户之间进行对接,构成一张开放的直连网络,尽一切可能绕开中间环节,提升社会整体运行效率。 现在社交和商业运行模式大量依靠互联网,qq 、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以及搜索工具本身的社交属性和商业属性相结合, 形成了微商、 大V营销等商业模式, 结合网上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支付渠道,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更容易受到电信诈骗的侵害。
“互联网+ ” 衍生的电信诈骗主要分为直接骗取财物和取得账户控制管理权限进而支配财物两种形式。其中直接骗取财物主要形式中一种是利用社交网络的非接触性, 通过聊天等形式骗取受害人信任或者冒充受害人亲属,以借款或者直接索取等名义骗取钱财。另一种是利用搜索公司竞价排名的规制或者搜索引擎的算法漏洞伪装成知名企业或者银行的网站、客服电话、政府权力部门工作人员骗取受害人信任, 按照其要求转账至特定账户, 取得被害人财物或者发布虚假募捐信息,利用被冒充主体的知名度骗取捐款。而取得账户控制管理权限进而支配财物主要形式是利用 “互联网+ ”时代,交易都非面对面进行,人们进行网络交易,需要在互联网金融(网上银行、第三方网络支付、P2P )和电子商务平台(O2O 、B2B 、B2C )提供必要的金融账户信息和基本身份信息以供在交易过程中完成货物和资金的转移, 早期互联网金融机构和电子商务平台般仅仅根据金融账户信息和对应密码进行验证, 风险性较高,虽然近年部分网上金融、商务平台增加了短信验证、指纹验证等高阶验证方式,但仍然难以杜绝账户控制管理权限型电信诈骗。 该类诈骗比较典型的表现方式为:犯罪人通过各种渠道取得受害人账户信息,通过改号软件、 伪基站等拨打电话或者借助vpn 伪造客服邮箱, 以交易存在错误或者账户存在风险等各种名义取得被害人密码和电子验证码进而控制被害人账户, 将账户内钱款直接转移或者用于购买大量非实名金融票证(比如Q 币、游戏点卡、电话充值卡、商场电子购物卡等),规避监管获取非法利益。
2 “互联网+ ”时代电信诈骗之特点
目前电信诈骗犯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仅仅是公安机关等部门在侦查实务中对以非法取得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编造隐瞒事实真相,以短信、电话、网络以及社交媒体等为媒介实施的通过发布虚假信息, 骗取他人财物的远距离非接触式诈骗犯罪的统称。 电信诈骗犯罪具有如下几方面特点。
2.1 作案手段不断翻新
电信诈骗实质上与普通诈骗犯罪并无不同。 目前社会上比较流行的电信诈骗犯罪表现形式约有30 多种。 作案人利用人们贪图便宜、侥幸和易受暗示、轻信麻痹的心理,精心设置骗局。 从传统的中奖诈骗、提供六合彩特码诈骗、电话欠费诈骗、低价物品及违禁物品诈骗发展到大额物品退税、 冒充公检法及银行工作人员、募集救灾款、扶贫款和其他捐款形式的诈骗;到利用短信群发平台群发信息、 利用电子邮箱群发邮件实施诈骗, 现在发展到运用VOIP 网络电话技术和任意显号软件、 设置虚假电脑模拟语音提示等形式的诈骗。犯罪集团始终紧跟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针对不同受害群体,不断精心策划,量身设计出新的诈骗手法,翻新极快,令人防不胜防。
2.2 犯罪活动发展迅速
电信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大主要体现在其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上, 因为该类犯罪往往并不针对特定的或者是具体的人,只要是电话、网络用户都有可能成为该类犯罪行为实施的对象。 而且在极短的时间内, 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盲拨或者短信群发的方式就完成了诈骗信息传播的过程,其实施手段隐蔽,所用时间短暂,受众范围广,覆盖面积大。又由于其基数庞大,潜在的受害人多,犯罪所得的收益也大,所以电信犯罪分子往往也更具有侥幸心理, 更加猖獗地实施诈骗活动。 据统计,从涉案地域上看,针对我国内地的电信诈骗起源于台湾, 逐渐通过福建等东南沿海地区蔓延到内地,后又向香港、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区和国家转移; 从发案数量上看, 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全国通讯信息诈骗分别发案10 万起、17 万起、30 万起和40 万起, 年均增长70% 以上,2015 年更达到了59.9 万起; 从涉案金额上看,2011-2014 年, 全国因电信诈骗导致的损失均在百亿以上,尽管相关部门通过专项行动持续提升打击力度, 但是到2014 年全国电信诈骗导致损失仍为107 亿元,到2015 年造成经济损失更达到了222 亿元,仅向台湾一地转移的犯罪所得就达到了100 余亿,如果考虑到百姓受骗未报的案件以及诈骗未遂的案件, 发案量与损失价值至少还将翻一番。[1]
2.3 诈骗技术不断升级,迷惑性更强
电信诈骗与传统诈骗手段最大的差异之处就在于其非接触性和远程性,通过与被害人非接触,即非面对面的方式, 利用信息或者是网络空间甚至是打字的方式悄悄地进行诈骗, 其隐蔽性较一般的传统诈骗方式要强很多,从电信诈骗实施开始到最后的结束,整个过程都是处于信息时空当中, 当事人往往在受骗之时很难识别,一旦反映过来,诈骗行为已告结束,自己的损失已经发生。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诈骗技术往往不断“升级换代”,致使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之间出现两难的境地, 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不断宣传电信诈骗的防范知识;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却不断地改头换面,变换诈骗花样,使得诈骗手段更具迷惑性, 而普通公民则对此往往防不胜防。
2.4 犯罪数额巨大,组织性强
电信诈骗非面对面的特点也给犯罪分子远程实施操控,迷惑被害人提供了机会,而且随着我国对电信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 狡猾的犯罪分子与境外的团伙勾结,转移诈骗工具、诈骗所得赃款或是直接转战境外,以逃避大陆地区的集中整治的态势。从近些年所查办的电信诈骗典型案例来看, 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逐步呈现出集团化的特征。 以往电信诈骗可能更多地以单一作战的方式进行, 但是随着公安司法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大,公民防范意识的增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与亲属朋友等人员的“合作”,共同实施诈骗活动,更有甚者,犯罪诈骗组织化特征十分明显,机构健全,组织严密,运营程序化等等,变现出相当“专业性”集团。
2.5 犯罪的收益增加明显
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分析电信诈骗的特点会发现其成本低廉,但是收益巨大。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电信诈骗所使用的工具往往非常简单, 基本设备仅仅是一部手机、一台电脑或是网络电话,即使是配备“伪基站”等专业设备总成本也相对低廉,如“12·22”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2 亿多,成本不过数百台低端电脑、功能手机成本相当低廉,但是与之相比的收益却十分之显著, 犯罪分子在选择作案对象的时候,往往是广撒网,即使并非所有人都上当受骗,但是由于潜在受害者基数庞大, 所以其总收益自然十分可观;另一方面是由于该类诈骗活动隐蔽性十足、侦查难度大、破案率较低,犯罪风险成本很低。综合来看,犯罪分子通过简单的工具实施诈骗活动所得的收益已经远远超过其为此所付出的成本。
参考文献:
[1]去年中国电信诈骗导致群众损失107 亿[EB/OL ].http:
//www.chinanews.com/gn/2015/07-09/7393556.shtml.
[2]王志祥,韩雪. 论共谋共同正犯概念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02 ).
[3]电话诈骗源头是它? 犯罪分子通过“VOIP ”可随意改号[EB/O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4/25/c_115534805.htm.
[4]胡向阳,刘祥伟,彭魏. 电信诈骗犯罪防控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5).
[5]王晓伟.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理念转变与机制创新[J].人民论坛,2016 ,(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