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知识产权法价值取向的时代构建
法的价值取向是人类法律理想的价值化选择,即评价主体对法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现、意志保
证及其综合,“既包括对法治体系的现实认知和评价,也包括对法治体系的未来愿望和选择”瑒瑣。明确法的价值取向,对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以法律理想的目标追求,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奠定
科学的发展方向,为知识产权政策运作提供统一的思想基础。
知识产权法作为“制度文明的典范”,是各国创建知识财产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体验,具有高度的共通性和可移植性。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和知识革命的时代情景之下,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更是一种政策方略。发达国家之间在推进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水平问题上的战略合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利益冲突,以及发展中国家自身在寻求符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路径问题上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彰显出各国知识产权制度所蕴含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在当下法价值目标的设计与实践中,各国知识产权法价值体系构成,既有世界普适价值的采用,也有本土特殊价值的考量。作为价值主体的立法者,由于处于不同的社会背景和国家发展阶段,在对业已形成的知识产权法价值进行主体性的评价和选择时,往往将其价值认知结果植入制度建设之中。从国际范围看,处于相对弱势的发展中国家与处于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所秉持的基本法律观,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主要冲突,这主要反映在对于发展伦理、分配伦理的不同法律主张上: 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融入到国际社会的经济法律秩序之中,并充分享受由于世界文明和科技发展带来的收益,反对在《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过程中由于过度保护和“合法”垄断所带来的技术壁垒和“数字鸿沟”,瑒瑤主张知识产权法应当从维护人权立场出发更好地促进人类社会发展,更为合理地分配知识产权资源; 发达国家基于对现有优势地位的维护,更多时候是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将其技术、文化优势通过知识产权演绎为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因此多从私权神圣的角度强调知识产权创造理论和财产理论的正当性和优先性。可以说,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人权意义的关注与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倚重形成了相对鲜明的价值取向差异。
中国知识产权法价值体系的时代构建,应立足于对传统法价值构成的批判改造,着眼于当代法价值移植取向的科学选择。从知识产权法价值观的文化来源来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合理吸收世界法律文明的基本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应是一个各主权国家相互接近、相互认同、相互连结的全球法律机制和国际准则,这是不同国度的社会主体所创造的调整规则和所积累的调整经验之有机聚合,体现了人类法律实践的普遍性的历史定则,反映了人类的法律智慧和对理性的追求。瑒瑥这种法律文化不应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当然也不可能是民族沙文主义的。知识产权原则、规则在全球范围的普适性,须以各国社会成员普遍而共同的法律信仰为思想基础。将人类共信的法价值理念导入我们的精神家园,这是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任务; 二是充分展现中国法治文化的特殊原素。从本土资源来说,知识产权法律构造的思想基础,首先来自于法治发展理念的创新。在以往的知识产权法研究中,法学家所秉持的价值理念往往是公平与正义,而经济学家通常追求的功能目标是利益与效率。在中国,科学发展观作为当代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概括,作为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观念形态,对“包括法价值观在内的整个中国社会的价值观的变革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瑒瑦。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具有法律价值论意义,以此作为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指导思想和实施效果的判断标准,使得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出现了一种新的价值取向,丰富了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评价体系。其次来自于传统文化的改造。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惰性,对于现代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有着消极影响,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利用价值。正如学者所描述的那样,“那种富于人情味的和谐功能、那种防微杜渐的内省模式、那种因事制宜的情节理论,其实或多或少含有超越时代的意义”瑒瑧。也有学者对中国传统文化内容进行整理和概括,其中“注重整体精神”、“向往理想人格”、“勇于创造、革故鼎新”等,与鼓励知识创新、提倡知识利益分享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也有一定的联系。传统文化作为一种固有的行为方式和观念模式,其影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不可能弃若敝屣。我们有必要对传统文化与现代制度的结构要素进行分析、鉴别,或是梳理、整合、选择传统文化的积极之处,以推动现代制度的有效运行; 或是导入影响意识观念的现代制度,凭借功能机制促进传统文化转型。
中国知识产权法价值体系目标的构建,关键在于理念更新与构成调整。现就人本主义和和谐发展
的新价值观分述如下:
人本主义是知识产权法的最高价值。所谓人本主义,即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是以人权保障为最
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瑒瑩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的主体地位、调动人的积极性、保护人的正当利益、以促进人全面发展。可以认为,人本主义的要义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即“每个人和一切人都在客观和主观上的各个方面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发展”。在知识产权法价值体系中,人本主义即人的全面发展处于统领地位,在这一最高目标之下,诸法律价值得以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知识创造的自由价值实现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知识市场的秩序价值实现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保障,知识生产主体人格的平等价值实现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而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则是知识分享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重要判断标准。在知识产权法价值目标中,人的全面发展首先是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它是一切人全面发展的构成部分; 同时,人的全面发展最终在于实现一切人的全面发展,它是个人全面发展的结果和目的。践行这一价值理念的法治要求是: 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都可以凭借创造性劳动而取得权利,同时这种私人权利也受到法律的必要限制。秉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首先是要坚持权利本位,保护创造者的尊严、权利和自由,以实现“个人能力的充分开发和个性的自由发展”。其次是要进行适度的权利限制,确保社会公众接近和利用知识产品的机会,即个人在全面发展的同时,也使他人和社会得到发展; 在国际保护机制中,注重对一切民族、种族的智力成果提供权利保护,促进各国科技、文化与经济的发展。从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出发,促使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目标改进: 一是要注重各国共同创新发展,防止知识产权成为遏制竞争对手、谋取商业利益的简单工具; 二是要注重对传统知识的涵养,以此作为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补充,瑓瑢为人类社会持续发展奠定历史文化基础。人本主义的价值理念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概括为保护私人权利与促进知识传播的二元立法原则,表现为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多元权利结构。上述立法宗旨和权利结构,应达至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即创造者的权利应与公众“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和“享受科学进步利益的权利”保持一致,这一人权要求应高于“知识产权法的简单经济运作”。换言之,知识产权法通过对个体、群体以及社会公众的权益保护,以促进每个人和一切人的全面发展。正如有的学者所强调的那样,这一制度的最高目的是“发展”,即“个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发展以及全球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
和谐发展是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和谐发展是一种配合适当、协调有序的理想动态,是一种涵盖周延的目标系统,包括人的和谐、社会的和谐、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自然的和平共存与进步。和谐发展是法的发展的终极理想,是法的正义、秩序、自由、效率等价值的有机统一体。瑓瑥在知识产权法的多元的法价值体系中,和谐发展观具有独特的功能: 一是统筹性功能。如果说正义、自由、效率代表着真与善,秩序代表着美,那么和谐则代表着真善美的统一。瑓瑦和谐发展观作为众多个体价值不断融合的状态组成,应是知识产权法运行全过程的基本理念。二是引导性功能。在诸多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和谐发展观起着指导和引领作用。它作为一种关系良好的状态,“能够促成效率价值的实现”; 它表达了人类与自然界万物共处的基本生存法则,是“正义精神的升华”; 它作为人的终极价值追求,“引导着法的秩序价值实现”。三是判断性功能。和谐发展观是一种“人对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可以作为衡量诸价值实现效果的准则和标准,以调和原有法价值之间的冲突。
还应指出的是,将和谐发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也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作出的一种解读。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其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种和谐发展的理念,既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发展要求,也是我们改造法价值体系的新理论资源。和谐发展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应当追求的重要的形式价值,其价值实现的理想状态即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良性、健康运行: 在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限制方面,应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在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方面,应兼顾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关系; 在知识产权治理系统方面,应关注制度本身改革和相关制度替代、补充的关系瑓瑩; 在知识产权实施效果方面,应妥当处理社会发展与环境、生态和谐共存的关系。上述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不同主体之间以及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利益关系,以及人与文化、环境、自然的共生关系; 此外还涉及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功能,包括保护、利用与限制的制度功能,以及创造、管理、利用与限制的政策功能等。总之,知识产权立法当以国情为基础,但也绝非简单地记录和反映已然的社会关系,而要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性。法律理想价值总是高于法律现实价值,唯此才能保持知识产权法演进的持续动力。
确立人本主义与和谐发展的价值观,是对知识产权法律精神的挖掘和升华,是对正义、效率、创新诸传统价值的超越和发展。笔者认为,以综合治理应对制度失灵,化解现代知识产权运行中的政策风险;以知识共享弥补权利垄断,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中每个人和一切人的全面发展; 以国际合作代替南北对抗,建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和谐世界”,这是中国乃至国际知识产权界共同面临的时代问题,也是人类社会实现知识产权法治理想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