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网络媒介平台的性质转变及其提供者的责任承担(二)
二、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具备的要素
网络媒介平台与网络交易平台及其法律关系,在上述方面确实存在原则的区别,但是,这种区别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其性质也不是绝对不能转化的。如果具备了一定的要素,网络媒介平台就可以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或者兼有网络媒介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的双重性质,因而应当承担不同于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或者兼而有之。
(一)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须具备的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的数量变化和身份转变。在主体方面,网络媒介平台服务合同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的最大区别之一,是主体数量和主体身份的不同。
在主体数量上,网络媒介平台服务合同的主体只有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和网络用户这两个,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三个,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销售者、服务者,以及消费者。因此,只有在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基础上,再增加第三种当事人进来,网络媒介平台的性质才有可能转变为网络交易平台,法律关系的性质才会有变化,否则,就不存在网络媒介平台服务合同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的可能。
在主体身份上,新加入的第三方主体,应当是消费者,或者是销售者、服务者,而不是一般的网络用户,即仅仅为发布信息而利用网络平台的人。在网络媒介平台服务合同的主体中,网络用户的身份必须发生改变,由网络用户转变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销售者、服务者,以及由网络用户变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在网络用户的主体身份发生转变后,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的身份才有可能改变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实现身份的转变。在网络媒介平台服务合同中,只有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发生了上述变化,才能够由网络媒介平台转变为网络交易平台,法律关系性质也由网络媒介平台服务合同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2.法律关系数量的增加并成为闭环式的集合体。仅仅有一个网络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在性质上永远也不会发生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性质改变的后果,只能是网络媒介平台服务合同。在网络媒介平台服务合同关系中,如果增加了其他的法律关系,并且在内容上实现改变,如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关系那样,构成了由三个法律关系组成的、具有闭环式的法律关系集合体的时候,才有可能形成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法律关系。这是法律关系主体增加而必然引发的后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增加。网络交易法律关系包括提供网络交易空间、发布交易信息看货下单、交易价金托管支付、交易标的给付受领以及交易信用评价等五项主要内容,其中哪些是决定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要素呢?
第一,无论是网络媒介平台还是网络交易平台,都须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提供网络空间。所不同的是,网络媒介空间的要求并不严格,有一个二级域名即可进行信息发布;而作为销售者、服务者获得在网络平台上的交易空间,须符合准入条件,接受平台提供者管理等,平台即为参加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提供一个交易空间,即网络店铺。韩国对其称为“网络商场”,是指利用电脑和信息通讯设备等,使物品或服务等能够进行交易而设定的虚拟营业场所。[9]但是,不论前者还是后者,在网络平台上都有一个相应的虚拟空间,否则不能进行网络活动。凡是在网络平台上有一个虚拟的、可供其支配的网络空间,就有可能改变成为交易空间。因此,网络媒介平台上的网络用户支配的空间,有可能改变成为网络交易空间。只要这个要素具备,网络媒介平台就有可能发生转化。
第二,无论是网络媒介平台还是网络交易平台,都能够进行信息发布。所不同的是,网络媒介平台发布的信息是一般信息,而不是交易信息。换言之,无论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还是进行交易,都须发布信息,因而在这一点上,两种平台的要求是一致的。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在信息发布上并没有绝对的差别,因而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这个要素也是具备的,只要发布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符合商家在自己的销售门面店铺上登陆商品信息,以供销售;消费者在平台上进行浏览,查找自己喜欢或者想要购买的商品的要求,[10]就可以转化平台的性质。在欧盟等一些法域,立法之所以对网络平台交易的销售者和服务者设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呈现出日益强化的趋势,[11]就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只要符合这样的要求,就具备了网络平台性质转化的要素。应当特别强调的是,网络交易平台展示销售者、服务者建议信息的目的,是促使消费者与销售者、服务者订立网络交易合同。因而在信息流内容中,除了“看货”的功能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下单”。所谓下单,就是消费者与销售者、服务者之间订立合同,即销售者、服务者的商品、服务展示信息的性质是订立合同的要约,消费者点击下单或者购买的按钮就是承诺。因此,消费者一经下单,双方的交易合同即告成立。而在网络媒介平台中,是根本不存在这个订立合同的内容的,其信息只具有展示功能,没有下单功能。这是两种网络平台的本质区别。
第三,价金托管支付的要素,是网络媒介平台所不具备的,但却是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具备的功能,即建立完善的网上非接触式的电子支付方式。[12]如果网络平台没有价金托管支付的服务,即使网络用户在网络媒介平台上进行交易,也可能与网络平台提供者没有关系,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媒介平台私下进行交易,不发生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问题。交易者对网上支付安全的担忧,是阻碍整个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对网络用户的交易提供价金支付托管服务,则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的性质即发生变化。网络交易价金托管支付通常有两种模式,一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受托进行价金支付的主体,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13]不论采取上述何种模式,只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在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进行价金托管、支付的服务,并且能够监督交易双方当事人,防控交易风险,网络媒介平台就可能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或者兼有网络交易平台的性质,继而发生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问题。
第四,网络交易中买卖标的物的给付和受领的物流关系,尽管新的商业模式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新流通体制,电商物流的发展本质上是流通体系对新商业模式的自然适应,[14]但它并非网络交易平台性质转化的要素,因为提供物流服务是销售者的义务,而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服务者之间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中,没有这项服务内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联系,只是收到价金通知卖家发货,消费者验收商品后,将价金支付给销售者。因而,网络交易中的买卖标的物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尽管是构成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但并不是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必要要素。当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对网络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看货下单、价金托管支付服务后,即使不存在给付网络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物流关系,也不会因此而不发生网络平台的性质转化,因此,它不是网络平台性质转化的要素。
第五,信用是电子商务的生命与灵魂,是不能抛弃的,因而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构建一个多层次的信用评价体系。[15]营造一个绿色公平的网络交易环境,需要发挥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的良好作用,[16]不过,尽管信用评价在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此重要,但它却不构成网络平台从非交易性到交易性转化的必要因素,因为它仅仅是为保障交易安全提供双方交易者的信用信息及评级的信息,并非构成交易的实质内容。因此,即使在网络媒介平台上进行交易活动,不具备这一内容者,也不一定就不能使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信用评价是在网络平台性质转化后,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应当重视,并且需要加强监管的问题,[17]而不是其性质转化的必要要素。
4.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关键要素。在上述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五个主要内容中,只要具备了提供交易空间、提供交易信息发布(包括下单而订立合同)和提供价金托管支付服务这三个要素,网络媒介平台的性质就会发生转化,变为或者兼有网络交易平台的性质,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的性质也就发生转变,网络媒介平台变为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媒介平台服务合同变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在上述三个主要内容中,究竟哪个内容是平
台性质转化的最关键的内容,应当进行比较甄别。(1)提供网络空间显然不是服务平台性质转化的关键要素,因为所有的平台都给用户提供这样的服务。(2)在展示交易信息和提供价金托管服务这两个要素,都是特别重要的内容,因为网络媒介平台根本就不具有这样的内容,因而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这两个要素都是必须的。(3)展示信息看货下单与价金托管服务相比,看货下单的内容应当比价金托管支付内容更为关键。就价金托管支付内容看,没有这个内容,网络平台性质转化和网络平台服务合同性质转化有可能很难实现,但并非是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关键要素。因为没有网络平台的价金托管支付,采用其他方法,实际上也可能实现线上交易。例如通过微信支付、银行转账、货到付款等。而看货下单的功能,是直接使消费者与销售者、服务者用网络交易合同连接起来,成为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确立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由此可见,信息展示与看货下单的内容,是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关键要素。只要网络平台具有这一关键要素,网络服务平台上的主体就会增加,并且身份会随之发生转化,法律关系性质亦随之发生转化。因而,判断网络服务平台性质转化的最简单标准,就是平台提供者是否提供了看货下单的服务。它就像是一个关键的按钮,一按下去,就会发生平台性质、主体身份、法律关系等的根本性改变。例如,商家通过其在微信平台上的朋友圈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并没有线上的订单系统,消费者需要与商家通过微信或其他社交工具进行有关购买的沟通与协商。因此,这样的微信平台是网络交易平台,仍然是网络媒介平台。微信公众号的商家通过其在微信平台上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部分公众号仅进行信息展示,没有下单的功能,仍然不是交易平台;部分公众号可使消费者通过“购买”按钮下单,这就是网络交易平台。只有能够下单的公众号,才能够使消费者与销售者、服务者订立交易合同,并通过微信支付进行付款,实现交易目的。有了能够下单的功能而使消费者与销售者、服务者订立合同的网络媒介平台,就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或者部分转变为网络交易平台。
(二)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理论分析
网络媒介平台为什么会在具备一定条件时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其理论根据是什么,特别值得研究。对此,笔者作以下分析。
第一,网络企业建设网络服务平台,目的都是为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网络平台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不存在基本性质上的不同。其差别,仅仅是服务内容的不同。在网络服务平台的基本性质相同的情况下,服务性质的转化就存在着现实的可能性。
第二,网络媒介平台与网络交易平台的主要区别,在于提供的服务性质不同。网络媒介平台提供的是非交易性质的信息发布服务,与开办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一样,都不是为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性质与此完全不同,目的就是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平台服务,如同开办商场和举办商品展销会,就是为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网络媒介平台与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上述服务性质的区别,并非截然不同,非此即彼,没有转化的可能。在具备了一定条件时,网络平台的服务性质就会发生转化。这种转化来自于内、外两个动因:首先,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如果一个网络媒介平台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号召力,人气旺盛,信誉可靠,网络用户就会利用该平台进行交易。这是网络媒介平台向网络交易平台转化的外部动因。其次,网络平台提供者也会考虑营利的目的,主动改造平台的服务技术,增加为网络交易活动服务的功能,不仅方便交易者的交易活动,而且能够实现自己获利的目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一旦看到这个营利点,决不会对此无动于衷,放任商机的流失,因为电子商务就是在互联网上从事商业交易,从中获利。[18]这是网络媒介平台的性质向网络交易平台转化的内部动因。传统企业积极拥抱互联网,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实现企业快速转型以及跨越式发展。[19]作为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为什么不能通过自己的网络媒介平台性质的转化,而获得更大、更快、更能够盈利的发展呢?不仅如此,网络平台性质的转变还会推动交易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而对此各界应当乐见其成。
第四,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技术改造,并非难事。原因在于,网络媒介平台存在为网络用户服务的基本功能。例如,网络媒介平台提供发布信息的服务,原本就具有提供网络空间、提供发布信息服务的功能,事实上,只要增加消费者能够在看货之后进行选择下单的功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就给消费者与销售者、服务者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消费者就能够与销售者、服务者通过下单而与对方签订合同,销售者、服务者就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网络交易活动,实现交易目的。其中,网络交易提供者就由仅仅对信息发布提供的服务,改变为对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性质,就会引起法律关系性质的变化,法律关系数量的增加,参与主体身份的变化,就具备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基本要素。
例如,微信用户在微信的朋友圈里推销商品,其他微信用户接受销售,购买该商品,商定通过红包方式支付价金,红包支付后,销售商品的用户通过自己的方式邮递商品,完成交易行为。这种通过红包的方式交付价金,作为微信经营者提供的这种服务,是被动的价金支付,尽管也提供了服务,但由于平台并未提供双方订立合同的服务,也没有主动提供价金托管支付服务,因而不构成网络平台性质的转化。即使使用的支付手段是微信的红包,但这也是被动的服务,而不是主动服务。正是这种价金支付的被动方式,且未对双方订立合同提供下单服务,因而即使这种交易行为也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但是却不发生网络服务平台性质的转化,服务合同的性质也不发生转化,网络平台提供者不存在对交易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
相反,百度本是搜索平台,但其百度外卖具有下单功能,销售者在百度外卖的网店发布商品信息,消费者选择商品后,通过“下单”按钮进行下单,销售者在指定时间对订单进行确认,就在平台上形成了订单即成立网络买卖合同并生效;否则,订单就会自动取消,没有成立网络买卖合同。消费者下单后,可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百度钱包、银行转账、货到付款等多种方式进行付款,由百度组织的派送人员(百度骑士)向消费者进行派送,完成交易行为。这样,百度网站就兼有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功能,网站也就间有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身份。
同样,优步APP的个人司机无须展示信息,由优步统一展示该平台内司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等级类型:如人民优步、优选轿车、高级轿车、Uber电动车等,消费者通过点击“用车”按钮发布叫车信息,优步系统根据乘客的叫车指令以及地理位置信息,向司机派单。派单后即形成订单,成立网络交易合同。消费者需要预先绑定支付宝、百度钱包、信用卡等,在司机确认车程结束后,由乘客预先绑定的支付工具,自动进行支付结算。其中有“用车”的下单按钮,能够向消费者与服务者提供订立网络服务合同的服务。如果网络媒介平台能够提供这种服务,其性质就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
这就是确定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