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正群:盗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违法性及其法律责任论析———对“罗彩霞案”的信息法解读(三)
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意味着国家有必要动用公权力予以保护。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偏重强调政府机关提供信息的义务,对应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的义务强调不够。在刑法修正案 ( 七) 已经将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确定为犯罪的前提下,政府机关当然有义务监督各种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为此,“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该条对政府机关施加了澄清事实的义务。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政府机关应及时公布澄清有关事实的信息。这不仅意味着政府要对外公布自己已掌握的信息,而且还要求其主动调查、搜集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同样道理,如果政府机关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存在错误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社会混乱,因此政府也应保证其提供给社会的个人信息是准确、及时和完整的。
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信息相互对应。主动公开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把信息公之于众,让所有人都知道,也可以仅向受到错误信息影响的那部分人公开,甚至可以有选择地向特定人披露信息,使这些特定人得知真相。很多时候,一个信息之所以会引起混乱主要是因为该信息影响了几个关键部门的决策判断,只要这几个关键部门得知真相,更正了以前的错误信息,那么社会秩序就会很快安定下来。这种有限制的主动公开做法是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
政府有主动搜集、调查并主动公开正确个人信息的义务。同时,由于个人信息具有私人性,因此应尽量限制主动公开的对象范围,只将个人信息传递给必要的、特定的几个主体。在“罗彩霞案”中,公安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展开联合调查,在获得真实的罗彩霞个人信息后,应将这些信息传递给高校、银行、户籍等机构和部门,使这些机构和部门可以较为迅速地更正此前错误的记录。
冒名顶替上学事件的频繁发生,暴露了有关教育信息管理中存在信息审查不严的弊端,这也是社会对现行高考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强烈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2009 年 12 月 7 日,教育部推出电子学籍网上查询系统,使学生可以通过网上查询来确认自己的学籍是否已经被国家认可。
但是这种查询实质上仍然是一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因为教育机关审查不严导致学籍信息错误进而给学生造成损害,教育机关不能以存在电子学籍网上查询系统为由而主张免责。
( 三) 盗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盗用个人信息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二是非法使用获取的个人信息对外交往。在行为的两个阶段中都存在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但行为的第二阶段同时还包含着对社会诚信体系的侵犯。
对于第一阶段中盗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经刑法修正案( 七) 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处理。如在“罗彩霞案”中,向盗用人提供罗彩霞高考信息的邵东县第一中学教师张文迪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有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至于盗用罗彩霞个人信息的王佳俊和操纵整个过程的王佳俊之父王峥嵘,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则尚有疑问。问题在于“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该如何界定。一般来说“窃取”是指以秘密的手段获得; “非法获取”是指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或没有法律的授权而获得,关键是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罪状是否属于第一款之外的情形,即如果盗用者所使用的个人信息是经由“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提供而获得的,是否构成“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 对于受害的信息主体而言,上述行为都是秘密的,是未经其授权的,是不被其所知悉的,因而应当构成“窃取”。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合理解释应理解为第一款针对的主体是各种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款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第三款则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那么就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对直接盗用罗彩霞个人信息的王峥嵘和王佳俊父女二人定罪处罚,他们触犯的罪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于第二阶段的行为,我国刑法多以盗窃罪或各种诈骗类犯罪处理,例如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则构成盗窃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九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分析上述规范,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种定罪方法。如果行为人直接利用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骗取财物的就构成盗窃罪,受害人是信息主体本人; 如果行为人先利用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通过交易第三人构造另外一种衍生个人信息,再利用该衍生个人信息骗取财物的,则构成各种诈骗类犯罪,受害人是交易第三人。在我国的金融机构中有这样一种规则: 凡是提供了正确用户名和密码的人皆被视为合格用户本人。即使该用户名和密码是盗窃得来的,仍然由信息主体作为受害人,承担不利后果。但如果行为人利用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申办了被第三人认可的衍生个人信息,再利用该衍生个人信息骗取财物的,则认为第三人是受害人,由该第三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因在于第三人在给行为人办理衍生个人信息的时候,有进行同一性审查的义务,即审查行为人提供的原始个人信息与行为人是否相符,正是这种同一性审查义务使得风险由信息主体转移到了第三人身上。
如果套用个人信息理论,可以认为在前一种情况下,即直接利用他人个人信息骗取财物的,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攫取信息主体的既有利益; 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即利用他人原始个人信息骗取衍生个人信息再利用衍生个人信息骗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本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这样理解有助于确定未弥补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所有损失都由行为人承担。但问题是,当行为人无力赔偿所有损失时,那么应该如何分配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直接攫取信息主体的利益,则应由信息主体承担损失。如果行为人是利用衍生个人信息逃避责任,则应由第三人承担不能弥补的损失,这是由于第三人审查疏忽所致,但第三人的疏忽并不是行为人进行欺骗的免责事由,所以仍然将第三人作为受害人而对行为人施加刑罚。
在“罗彩霞案”所引起的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盗用行为的幕后操纵者王峥嵘被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王峥嵘的行为的确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只是盗用个人信息行为的一个手段,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与盗用个人信息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并且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侵害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害人既不是被冒名顶替的罗彩霞,也不是被骗者贵州师范大学。盗用个人信息行为的罪魁祸首王峥嵘虽然被处以刑罚,但其所受刑罚既不是因为被冒名者罗彩霞受到了侵害,也不是因为被骗者贵州师范大学遭受了损失,或者说王峥嵘的刑事责任与被冒名者和被骗者都没有直接关系,以至于根本就没有人正式通知罗彩霞有关王峥嵘刑事诉讼一案,罗彩霞也不能对王峥嵘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只有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们知道刑罚的功能不仅仅是为了惩治犯罪人,同时也是为了给予受害者精神上的抚慰。可是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来处罚王峥嵘显然不能起到对罗彩霞的精神抚慰作用。相较之下,如果能对王峥嵘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或者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实行数罪并罚,则能更好地体现对受害者的人文关怀。因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客体首先是公民的人格权和人身权,同时也便于受害人一并提出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减少纠纷解决成本。
被评选为“2009 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的“罗彩霞案”已经以个案方式提示我们,在一个日益展开的信息社会里,一个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已为现实所必需。从信息法制角度研讨盗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违法性及其法律责任问题能够更清晰地揭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更有效地维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经初具雏形,能够为我们确认查处盗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违法性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工具和手段,但尚有待形成完整的体系,以进一步推动我国信息法制,尤其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
参考文献:
-
闵庆飞、季绍波、仲秋雁:《身份盗用的发展及其治理和研究趋势》,《公共管理学报》2007 年第 1 期; 陈立峰:《浅议身份盗用犯罪问题》,《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 年第 6 期。
-
万静:《谁来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中国经济导报》2009 年 5 月 19 日第 B07 版。
-
刘珂珂、郑燕峰:《济南大学清退 21 名涉嫌冒名顶替学生》,中青在线 - 中国青年报,http: / /zqb. cyol. com /content /2008 - 02 / 26 /content-2077791. htm。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No. 7( 2009)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年,第 363 页。
-
Jon Hilsenrath,Brent Kendall :《伯克南成为身份盗用受害者》,华尔街日报中文网,http: / /chinese. wsj. com /gb /20090828 / bus124457. asp? source = article。
-
海峡都市报:《韩总统总理身份证号被盗用》,新浪网,http: / /news. sina. com. cn /w /2006 - 06 - 29 /02519322614s. shtml。
-
Synovate,In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2006 Identity Theft Survey Report,http: / /www. ftc. gov /os /2007 /11 /SynovateFinalRe-portIDTheft2006. pdf.
-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Consumer Sentinel Network Data Book for January - December 2009,http: / /www. ftc. gov /sentinel /re-ports /sentinel - annual - reports /sentinel - cy2009. pdf.
-
新闻中心 - 中国网:《以色列特工持伪造英国护照暗杀哈马斯高官》,中国网,http: / /news. china. com. cn /txt /2010 - 02 /18 / content-19432624. htm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02) 新民初字第 003 号。
-
赵正群主编:《信息法概论》,第 78 - 80 页。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 昆民三终字第 1171 号。
-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 96 页。
-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 年第 5 期。
-
王泽鉴:《王泽鉴法学全集》第九卷,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 202 - 204 页。
-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第 528 页。
-
于川、林鸿潮主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指南》,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年,第 170 页。
-
参见新华社:《罗彩霞身份被盗真相》,新华网,http: / /news. xinhuanet. com /video /2009 - 05 /24 /content-11426861. htm。
-
高健、崔亮:《北京首起状告政府信息公开案原告败诉》,央视网,http: / / news. cctv. com /china /20081128 /105161. shtml。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 商行初字第 2 号。
-
周汉华主编:《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 404 页 。
-
Regan Priscilla M. ,Legislating Privacy,Technology,Social Values,and Public Policy,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95,p. 32.
-
查锴、汤华明:《高二学生冒名顶替上大学,被冒名者 7 年后才知晓》,《武汉晚报》2009 年 5 月 14 日第 3 版。
-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纠纷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 年第 5 期。
-
孙莹:《北京版“罗彩霞”被冒名顶替 10 年,班主任导演克隆事件》,央视网,http: / /news. cctv. com /china /20090515 /116394.shtml。
-
刘万永 :《罗彩霞身份信息仍未恢复》,中青在线 - 中国青年报,http: / /zqb. cyol. com /content /2009 - 11 /16 /content-2936926.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