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璇 蔡维力: 初探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在网络环境下的构建
摘 要:现行 《民事诉讼法》 中已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 该程序为快速地解决小额纠纷作出了制度上的保障。本文主要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 从小额诉讼程序自身的特点入手, 结合网络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性, 探讨如何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构建更加完善的小额诉讼程序。
关键词:小额诉讼 网络诉讼 诉讼效率
一、 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小额诉讼程序, 是指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 迅速和经济, 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 借鉴国内外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立法的基础上,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积极探索改革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一种新形式。在我国, 学者一般将其定义为: 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标的数额较小、 案件事实清楚、 争议不大的某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 适用案件的标的额较小。顾名思义, “小额” 是小额诉讼程序最基本的特征, 案件的标的额较小即为 “小额” 之所指, 当“小额” 满足法律的规定时即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美国, “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是一种用以允许公民提出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 ”第二, 程序更为简略。简略的程序设置是小额诉讼程序的显著特征。传统的简易程序虽然也十分的简单, 但是这种简单仅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小额诉讼程序的的简单则胜之于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这一规定最能体现其程序的简略性。 第三, 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诉讼效率。 效率与公平是诉讼的两大价值取向, 但是在小额诉讼程序中, 对效率的追求体现得尤为明显。 这并非意味着对公平价值的摒弃, 相反, 针对当事人的具体诉求以及希望纠纷得以快速解决的目的, 侧重于追求效率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公平的。
二、 我国法律的规定及评析
2012 年8 月31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 我国法律第一次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162 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 标的额为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实行一审终审。 ” 从立法体例上看, 我国法律将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在简易程序章节, 将其作为简易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种类。另外, 在《民事诉讼法》 修改草案征集意见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总的来说, 将两者结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到, 其可取之处还是很多的, 首先, 法条将适用该程序的案件标的额明确界定为“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就解决了关于各地区经济情况不同时适用案件的差异问题,避免 “一刀切” 。 其次, 贯穿于小额诉讼程序始终的是一个 “速裁” 的理念, 不论是从审理流程的设置上还是对其审级制度的规定, 都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 当然,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尤其是其一审终审制度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 很多学者认为, 这样的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 正如庞德所说: “为了理解当下的法律, 我满足于这样一幅图景, 即在付出最小代价的条件下尽可能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 ”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快的救济则是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理念, 因此, 对争议案件的快速解决也许不会被当事人看作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侵害, 相反这样解决了他们对于诉讼 “耗时长, 花费高” 的担忧, 快速解决本身就是一种公平的体现, 这可以说成是公平这种法文化在微妙地流动。
既然小额诉讼程序程序已正式纳入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在关注其进步意义的同时我们不得不重视关于法律规定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程序上看,小额诉讼程序在体例上隶属于简易程序章节,也就是说除了其适用案件范围的特殊性以外,对案件的审理流程与简易程序是一样的,虽然《意见》对整个审理流程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但并未从根本上体现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也不能实现设置该程序的价值追求,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作出进一步的探索。
三、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引入网络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一) 小额诉讼程序与网络诉讼的理念相契合
首先, 从审理案件的范围来看, 小额诉讼案件解决的是标的额较小,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普通民事案件。而就网络诉讼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来看, 也主要倾向于受理此类案件。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普遍希望纠纷得以快速的解决,而不是处于“耗时长、 花费高” 的担忧中。 小额诉讼程序不管对于案件审理流程还是审级制度的规定都侧重于满足当事人的这一需求, 而网络诉讼则是以网上起诉、 网上立案、 电子送达这样具有高科技时代元素的方式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因此, 在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中引进网络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将网络这一平台作为解决小额案件的主要工具更加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快速解决纠纷。
(二)引进网络诉讼是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
小额诉讼程序在今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得以确立,不管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来说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上所述,小额诉讼程序被规定在简易程序章节, 也就是说它的诉讼程序应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但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毕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通俗地说,它应该是一种比简易程序更简的程序。因此,在法律规定和实践用中都应该体现出这一特点。 此时, 网络诉讼的适用对完善和落实小额诉讼程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落实网络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可以说成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
四、 在网络环境下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一) 从制度上构建
1.起诉阶段
为了增进小额诉讼的简讯型,目前不少国家采取起诉格式化的做法,原告按照法院印制的表格填写,不需要表明诉讼标的, 仅表明请求之原因和事实即可。这样的便民化措施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雇佣律师解决专业问题,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诉讼成本。既然如此,通过网络平台向法院起诉则会大大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当事人可自行在法院网站上下载格式化诉讼文书并提交,适时查询立案进度,无需再为起诉立案手续来回奔波。 当然,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我们不得不考虑当事人通过网络起诉所存在的问题,其中引起重视的无疑是原告身份的真实性确认困难,在原告的身份和诉讼文书的真实性遭到被告质疑时, 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这时法院可以将证明责任转移到原告方, 这种做法不会给法院在认定原告真实性的问题上造成很大的难度。再者,随着 《电子签名法》 在实践中的运用, 很多情况下涉及到了网络技术安全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完善各项技术设施。
2.审理阶段
在开庭审理的时间问题上, 由于小额诉讼涉案金额小, 在工作日开庭不仅会给当事人的工作造成不便, 而且当事人由此付出的时间成本与其诉讼的标的额之间不对称, 也就很有可能造成诉讼不经济, 不少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都规定可以在夜间、 星期日以及其他休息日开庭审理。如美国许多州的有关小额诉讼的程序规定, 中国台湾地区的 “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等。我国在 《意见》 中也提到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在晚间、 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在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一般可以直接自行携同证人和携带证物出庭诉讼, 询问证人的方式也比较灵活。 这些规定很明显地体现出了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充分地考虑了当事人的需求, 尽量选择更加经济迅捷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这时, 引进网络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早在2000 年,英国就开始推出 “网上法庭” , 以解决小案件,英国当局认为司法系统太依赖于法庭,希望利用电脑和影像科技,将部分案件转移到网上解决, 而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则是考虑到这样会使得法庭工作的时间更有弹性,过了正常办公时间还可以开庭审案 。 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审案的过程中,法官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等方式对证人进行询问, 当事人可以将各种书证等通过扫描电邮的方式向法院举证, 这就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 也使得案件能够得以更加迅捷的解决。
3.判决阶段
综观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被的规定, 判决方面涉及的特别方面包括: 第一, 判决的宣布可以不基于判决书的原本进行, 以口头形式宣布判决的主文。第二, 判决书可以采取表格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的小额诉讼程序中, 通过电子文书的方式送达判决书也不失为一种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手段。法院工作人员将案件判决情况上传至官网, 当事人凭立案时被授予的账号和密码登陆查询, 点击并签收后即视为送达。 很多人认为这种送达方式与传统方式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因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对判决内容知悉而无法保障其合法的诉讼权利, 但是, 法院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立案后若双方当事人没有没有异议的的话则应尽到自己主动查询相关信息的义务。
(二) 从意识上培养
1.改变传统观念
传统观念的影响是目前网络诉讼发展遇到的巨大阻碍之一。在法官看来, 法庭有着其本身不可替代的庄严性, 而在当事人看来, 多数只有真切地参与了庭审过程才会持信任态度。总之, 就目前的情况来说, 网络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还没有完全获得法院和当事人双方的认可, 这就导致了全国很多法院对网络诉讼这一新生事物仅仅停留在宣传层面而没有让其充分发挥作用。 所以, 我们必须加强对网络诉讼的巨大作用尤其是在小额诉讼中的必要性的宣传指引并且在实践中给予高度重视。
2.尊重司法权威
在小额诉讼中引入网络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是因为案件的随意性, 而是针对其特殊性提出的一个建议,这与维护司法权威并不冲突,千万不能存在因为案件是采用这样的程序解决就能够随意推翻其判决结果的思想。我国《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那么提起救济的原因也仅仅在于法律的规定。从经济学上看,法律也是有成本的或有机会成本的(即使你不计成本),为实现正义所耗费的资源之效率同样也会成边际递减趋势。因此,诉讼效率只是小额诉讼的一个价值追求,它的权威性并不会因此而被削减。只有充分尊重司法权威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司法秩序,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注释:
[1]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12.
[2]蔡虹.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美]杰弗里o Co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8.173.
[4][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9.147.
[5陈文曲, 陈小成.电子网络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02.
苏力.送法下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