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程序之代表人诉讼
随着P2P 网络贷款业务的发展, 通过P2P 网络平台借款的人越来越多, 借款额也越来越大。当借款方式和避险措施不变, 而借款额变大时, 与之相适应, 一笔成功的借款牵涉的贷款人数也会随之增加。在开设无抵押无担保业务类型的P2P 网站中, 可以很容易地发现一个借款标的投标人在一百个以上。像这样的一个借贷业务, 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的情形, 将会有一百多个贷款人遭受损失。如果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损失, 那么这一百多个贷款人都有资格成为原告并参与到诉讼中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诉讼只能由代表人实施, 因此在法院受理诉讼后, 原告方必须自行协商选出诉讼代表人, 或者在协商不成后由法院指定的方式选出诉讼代表人。在选出诉讼代表人后, 其他原告因将诉讼实施权委托给了诉讼代表人而退出诉讼, 代表人成为实施诉讼的唯一适格主体。
代表人诉讼由于不需要所有的原告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因此在原告比较分散的P2P 网络贷款诉讼中有非常强的实用性, 利于贷款人维护自身的利益。然而, 适用代表人诉讼在实务中也有个难题, 即由于原告分散在全国各地, 法院在诉讼开始前通过何种方式通知原告进行权利登记, 以及原告如何进行权利登记成为了一个问题。法院如果要让每一个债权人都知晓公告的内容, 必须要在发行量大且广泛的媒体上发布, 成本花费可想而知;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债权人如果按照传统的方式前往法院进行权利登记的话也要面临巨额成本的问题。最终, 利用代表人诉讼追回损失的效果会大打折扣。笔者认为, 在代表人诉讼中, 应当根据诉讼主体的特点, 引入符合实际情况的法院通知和债权登记方式。在P2P 网贷中,借贷双方都是通过P2P 网站平台获取信息或进行交流的, 因此, 法院在发布通知时, 也可以在P2P 网站平台上进行, 不仅可以通知到每一个债权人, 而且不需要多大花费。同样道理, 债权人进行权利登记也可以在P2P 网站平台上进行, 其在申报债权时只需提供相应的电子借贷合同和电子还款记录即可。这一变通不论在理论上, 还是在技术支持上, 都能行得通, 值得考虑。
四、无抵押有担保类型贷款引发诉讼的程序适用
(一)简易程序
在无抵押有担保类型的网络贷款中, 根据网站公布的相关规则,P2P 公司对投资者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因为在此类型的借贷过程中, 只要发生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形,P2P 就得在设定的期间期满后向贷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而不要求贷款人先提起诉讼, 这完全符合主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做法。这样的话, 在借款人违约后,P2P 公司需要向与该笔借款相关的所有贷款人返还本金和利息, 在支付清所有的本息后从贷款人处受让获得债权。至此,P2P 公司就成为该笔债权的唯一享有者, 也是提起诉讼追回出借资金的唯一适格主体, 其他贷款人都不再享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因为P2P 公司的这一巧妙设计, 发生纠纷后提起诉讼时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只剩下P2P 公司和有违约行为的借款人, 大大减少了原告方的人数, 为主体通过诉讼途径追回资金提供了方便。
在无抵押有担保类型网络贷款引发的诉讼中, 双方当事人只就借贷资金本身的返还与否以及如何返还有争执, 对于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并无争议。因为此类贷款基本上全部采用线上交易方式, 借款人当初的借款满标与否、 借款的具体数额、 何时收到款项以及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等, 在P2P 网站上都有记录。虽然这些记录全部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体现出来, 真实性会受到质疑, 但是正如一些学者所言, 如果某些电子证据是孤立存在的, 那么其删改的可能性较大, 但是如果电子证据以系统数据的形式存在,那么对它们造假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8〕。在P2P 网络贷款中, 借贷双方通过中介平台P2P 网站互相交换信息 , 在达成协议的过程中, 借贷双方的数据都要经过P2P 网络平台中转和存储, 并最终由P2P 网络平台生成一份电子借款合同提供给双方, 这就使得相关的电子数据具有明显的系统性特征。所以, 除非有证据证明电子数据有被篡改的可能, 否则法院就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认定债权债务以及债权的数额, 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 在无抵押有担保类型的网络贷款中, 因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 具有争议较小、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等特点, 是典型的简单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157 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适用本章规定。 ” 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因网络贷款引发的案件后, 应当直接通知当事人以简易程序审理。不过, 需要注意的是, 此类案件虽然案情比较简单, 但是在债权数额的认定上则稍显复杂。因为在实践中, 会遇到一些已经开始按月还本付息的案件, 至诉讼时被告人究竟已经还了多少本息, 除非结合每一方的账户和交易记录进行详细的对比和分析, 否则很难认定。所以, 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需要注意当事人提供的所有电子数据, 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以保证对债权数额认定的准确性。除此之外, 关于程序的展开以及判决的作出可以直接根据现成的规定进行, 笔者不再赘述。
(二)破产程序
无抵押有担保类型的P2P 网络贷款之所以会受到青睐, 最大的原因是此类网络贷款建立了还款保障金和先行垫付制度来为贷款人的资金提供担保。然而由于担保者并不是第三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专门的保险公司, 而是P2P 公司本身, 这无疑加大了P2P 公司的运营风险。虽然为了降低风险,P2P 公司发展了线下审核途径以对借款人的信用等进行审查, 但是P2P 网贷最终还属于信用贷款, 借款人无需提供担保物。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不还款的情况, 所有风险都必须由P2P 公司承担;若借款方的违约率高居不下的话, 会严重影响到P2P 公司的资金流, 造成坏账、 呆账, 直至P2P 公司破产的后果。加之许多网贷公司开设的目的只为牟利, 其组织架构中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 不具备贷款风险管理的知识、 资质, 因此很难把握和处理好平台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产生大量的坏账, 最终只能破产倒闭〔9〕。当P2P 公司面临倒闭, 如果还未还清贷款人资金, 而当事人又执意追回资金时, 就涉及到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在贷款人和P2P 公司诉讼中, 如果发现P2P 公司有大量坏账发生且资金流通出现问题, 公司资金不足以偿还所有贷款人的资金时, 就要由法院宣布中止正在进行的普通诉讼程序, 同时启动破产还债程序。
按照我国现行 《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 就发生一系列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及人身的效力, 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 债权申报、 未到期债权到期、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民事案件的管辖也会因破产案件的开始而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 所有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均由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管辖、 执行程序没有开始的不得开始, 已经开始的中止执行、 民事保全措施解除等〔10〕 。在管辖法院的问题上, 破产程序应当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P2P 公司的总部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然而, 与破产程序不同的是, 普通诉讼程序的管辖法院以被告住所地为原则,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管辖法院规定的更加具体, 在第四条中认定借款合同履行地为合同所载明贷款人的住所地。所以, 在无抵押有担保类型的网络贷款诉讼中, 有管辖权的法院只能是贷款人的住所地法院。这就是说,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 之前已经开始的诉讼应当中止, 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再继续审理。
与代表人诉讼相似,破产程序也会涉及到法院公告的发布以及贷款人债权的申报。同样是出于对诉讼成本的考虑,采传统的公告或债权申报方式不可行。尤其是在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和更换方面,借贷双方有可能来自全国各地,所有的债权人相互之间了解甚少,缺乏彼此信任的基础。而且由于成本的限制,这些债权人相聚到一起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他们组成债权人会议并讨论破产管理人是否合适显得比较困难。因此, 在破产程序中, 对于相关问题的公告及申请,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宣布在P2P 网站平台上进行。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定和更换, 应当直接由法院依职权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在指定管理人后,应当将结果在P2P 网站平台上公示,以听取债权人的意见,若无反对意见, 则宣布由被指定者担任破产管理人。除此之外,则应按照正常的程序推进,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五、有抵押有担保类型贷款引发诉讼的程序适用
(一)特别程序
有抵押有担保网络贷款与传统的民间借贷已经相当接近, 只不过是前者更注重于利用网络这种新型的媒体进行宣传, 以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具体到贷款这一环节, 其操作方法与传统民间借贷没有差异, 几乎所有的申请、 抵押、 复核以及批准手续都是在线下完成, 以保障贷款人本金的安全。虽然贷款人的本息可以获得担保, 但是这种担保并非来自贷款公司, 而是通过对借款人的房产进行抵押后获得的。因此, 一旦借款人有违约行为发生, 贷款人维权的对象只能是借款人, 如果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追回资金的, 则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就是贷款人和借款人。由于在贷款过程中, 借贷双方有大量接触, 许多文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加上 “青岛模式” 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减少风险, 贷款公司只与本地人有业务往来,保证了被告人身份的本地化, 这一切都减轻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难度。
按照传统的方法, 只要出现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形, 贷款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不过, 刚刚修改过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 加入了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节, 改变了传统的做法。对于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要求应当优先适用, 只有在特殊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特别程序体现了程序设计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理, 符合诉讼规律, 理应获得广泛的运用。而且特别程序因为采用区别于普通程序的原则和制度, 在审理方式和结案时间上都更有利于债权的确定, 在我国更应当得到推广。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 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所以, 贷款人在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时, 应当先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贷款人即为申请人, 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在程序的进行中, 按照特别程序规则, 应当适用职权主义、 不公开审理原则、 书面兼言词审理原则以及国家干预主义等原则。
(二)特别程序转简易程序
不过, 特别程序对所适用的案件有较严格的要求, 当事人一般对民事权利义务没有争议, 只是要求法院对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进行确认。如果既存的民事案件突破了这个界限, 相关当事人出现较大的争议, 则无法启动特别程序, 只能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有抵押有担保类型的P2P 网络贷款中, 借款人的房产可以抵押的次数不止一次, 一旦出现借款人向不同的贷款人多次以同一房产抵押借款后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形发生, 各个贷款人都可以请求法院以强制执行抵押物的方式收回贷款。然而, 在这种情况下, 借款人的房产价值极有可能低于所担保的贷款总额, 造成无法完全满足所有贷款人债权的结果发生。此时, 多个贷款人就如何处理抵押物以及如何实现各自的债权肯定有争议, 需要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 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定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所以, 在出现借款人多次抵押同一房产又无法按时还贷时,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便没有了适用的余地, 权利人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形式实现权利。
由于有抵押有担保类型贷款基本上只采线下交易的方式, 所以对于相应的案件事实, 尤其是是对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 当事人都可以提供一些直接证据, 基本上不会产生争议。当事人争议最多的问题应当是如何如何处理抵押物以及如何实现各自的债权, 即多个债权人权利保护的方式及程度问题。对于这个问题 , 《物权法》 有详细规〔11〕, 法院只需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 便可依法作出判决。因此, 贷款人向法院起诉后, 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需要注意的是, 这种情况下适用的简易程序当事人与通常情况下会有差异。因为法院受理了贷款人的申请后, 提出反对意见的并非是借款人, 而是其他同样享有抵押权的贷款人。这就意味着此阶段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各贷款人之间, 所以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原特别程序的申请人, 被告是那些持反对意见的贷款人, 而借款人只能作为诉讼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来。
(三)诉讼程序
在有抵押有担保类型贷款中, 借贷双方也会因为借贷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纠纷, 并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诉讼程序的适用。首先, 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是单数, 根据前述内容可知, 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较清晰,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基本上不会有多大的争执, 因此法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其次, 在有抵押有担保类型贷款诉讼中, 当事人也有一方或双方是两人以上的情况。根据报道, 目前民间借贷公司的出资人和借款人比例普遍达到3:1 以上, 有些公司甚至出现10∶1 的比例,即10 个出资人对应1 个借款人〔12〕。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必定会造成多个贷款人资金无法收回的结果。虽然这些贷款都是有担保的, 但是贷款人的内部关系与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情形是相同的, 受担保的资金在性质上属于贷款方的共有财产。所以,贷款人必须向法院共同起诉, 以必要共同诉讼的方式追回资金。当然,在有抵押有担保类型贷款中, 也有可能出现1 个出资人对应多个借款人的情形。如果这些借款人同时有违约行为发生, 贷款人则可以以他们为共同被告提起普通共同诉讼。不过, 这类案件不具有典型性, 在此不予赘述。
参考文献:
[8]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88.
[9]对话网贷周刊副主编为您揭秘网贷背后的故事[EB/OL].2013-03 -07].中国广播网.http://www.cnr.cn/life/gdxw/201303/t20130304_512078704.shtml.
[10]李永军.我国 《企业破产法》上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及其反思[J].法学杂志,2011,(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2]民间借贷现状调查:房产抵押之 “青岛模式”[EB/OL.http://www.51fdc.com/html/2011-07-26/000488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