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网络与法律对话”学术沙龙第三十一期:刑法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检讨
5月9号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对刑法第253条的实际适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具有指导意义。但是,由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它还涉及到诸如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等诸多因素,同时也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因此,无论是包括刑法在内的立法,还是该司法解释,应该会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为此,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拟组织有关专家就该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展开研讨。
拟研讨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大数据背景下,如何准确理解个人信息?
2、刑法第253条自颁布(2009年)以来,全国进入法院的有关案件和判刑的人数分别是1464件和2112人。这些数字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对比说明了什么?为何会如此?
3、是否应该区分“提供”与“出售”行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影响对行为的性质认定?被收集者的同意与(提供、出售)行为人行为的法律性质之间的关系?
4、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与利用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罪、盗窃罪、绑架罪等有关犯罪之间是否存在竞合问题?如果存在,又当如何适用法律?
5、行为轨迹和行为记录有(必要)区别吗?
6、互联网企业利用合同条款分享其所收集到的个人数据以及企业的合并、分立等都会涉及到所谓的“收受”、“交换”,这些情形能否适用该解释?
7、基于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在网络上披露公众人物、政治人物乃至违法者的个人信息是否也应该适用该解释?
8、该解释将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区别对待的依据何在?
9、该解释第2条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并将其入罪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10、从本次司法解释看未来立法的修改与完善问题
时间:5月18日晚上7:00—9:30
地点:北师大图书馆楼(后主楼)18层1822房间
路线: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师大正东门进入200米左转图书馆楼(从东西侧门上电梯)
主办方: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
支持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亚太网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立新盈企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马同学18811536773
【沙龙简介】
“网络与法律对话”学术沙龙由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亚太网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立新盈企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支持,专注于网络和信息法学问题,为广大网络和信息学法学爱好者搭建的学术交流平台。了解更多网络和信息法律前沿热点和沙龙活动,请访问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apcyber-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