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曰11日下午,刘德良应邀参加了北大法学院学术沙龙。此次沙龙由美国伯克利大学的James Dempsey 教授主讲“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构建消费者数据安全框架中的作用”。刘德良教授在听取了主讲后,向Dempsey 教授问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律为何要保护个人信息?二是在美国如果个人信息没出卖,受害人可否请求卖家财产损害赔偿?对于第一个问题,Dempsey教授的回答是:由于世界各国都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权利保护,所以法律要保护个人信息。对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从法理上讲,在美国受害人可以得到财产赔偿,只是救济的成本太高,赔偿却很少,因此实践中往往没有受害人个人个人主张维权。在刘德良教授看来,法律对个人信息不能为保护而保护。在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之前,我们一定要清楚法律为何要保护个人信息。在主张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德国和我国,学者们以人格自由发展为理由主张个人应该对其个人信息享有自决权,在刘德良教授看来,这种理由显然是太牵强附会了。如果以此为理由的话,任何权利保护都可以套用。实际上,个人信息保护与人格自由发展没有什么直接的逻辑关系。在刘德良教授看来,有些个人信息与我们的人格尊严或名誉直接相关,所以,法律应该将其纳入到人格权中予以保护;(所有)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如姓名、肖像等的商业性利用)属于个人的财产,因此,立法应该像有形财产一样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