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刘德良教授就美国要求引渡华为孟小舟女士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接受了刘德良教授接受加拿大环球邮报驻华代表处记者采访,以下是采访的主要内容:
我觉得本案应该从两个方面分析:
一个是法律层面,一个是政治层面
从宏观法律层面上讲,美国以国内法的形式阻挠他国和外国企业与第三方进行正当的贸易往来的做法本身就是一个违反联合国宪章精神的违法行为、霸权行为。而加拿大作为联合国成员,本应该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而不应该助纣为虐,帮助美国的不法行为。
从具体法律层面上讲,本案直接涉及到美加双边的引渡条约的内容。一般来说,两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之间引渡条约只规定彼此都认为是犯罪的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才会适用引渡。
我注意到,美加引渡条约中规定,被引渡者的行为必须是在两国皆被视为违法的犯罪行为、被通缉,且该罪行将被判入狱至少一年或以上之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国家对其进行逮捕。
显然,从该条约规定,对被引渡者的指控“行为”必须在两个国家都是犯罪行为。就本案来说,如果适用美加引渡条约,孟女士被提出指控的行为也必须同时也违反了加拿大的法律,即根据加国法律,孟女士的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否则,加拿大就不应该引渡孟女士。
我也注意到:孟女士被美国指控故意违反美国的出口禁令及误导美国银行有关该公司在伊朗的业务性质和程度。这里的指控表面上看似乎是两个行为:一个是违反美国的出口禁令实施出口的行为,一个是误导美国银行的行为。但其本质上只能归结为一个,即违反美国向伊朗的出口禁令向伊朗出口;至于所谓的“误导美国银行”并不是一个独立行为,它仍然是违反美国的出口禁令的行为;如果抛开美国的出口禁令,它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违法和犯罪行为。这是本案分析的关键所在!
基于上述分析,从具体法律上讲,加国如果向美国引渡孟女士,其关键必须是加国也有禁止向伊朗出口的禁令,即孟女士向伊朗出口的行为也同时违反了加国对伊朗的出口禁令;否则,其行为在加国就不是犯罪行为;加国就不应该将孟女士引渡给美国。
我注意到有关报道中提到,加国监检察官以孟女士的“误导行为”在加国是一种欺诈和犯罪行为为由对其进行逮捕和引渡。如果是这样的话,加国检察官就是在曲解美加之间的引渡条约,滥用司法权。
本案从政治层面上讲,在中美贸易战和美加之间的特殊关系背景下,加方的行为有悖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法治精神。尤其是从特朗普总统推特表态(如果有助于与北京达成贸易协定,他必然会出面干预此事)来看,美国显然不是把本案作为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与中方贸易谈判的筹码对待。因此,本案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其本质是一个政治和外交问题。加方在特朗普已经做出有关表态的情况下仍然答应和配合美国的指控和引渡要求,其做法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以法律的名义配合美国与中国的贸易战,是一个滥用司法助纣为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