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是一种运用网络进行的game或sport。网上游戏两种类型:一种是传统游戏通过网络进行;另一种专门通过网络进行的角色游戏。在角色游戏中存在各种装备或武器,体现玩家在特定游戏圈的地位或水平,代表代表综合实力。最近一段时间,有关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被盗,账户被封,要求游戏网络服务提供商赔偿的案件频频出现。这使人们不得不思考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
(一)财产范围不属法定范畴
虚拟财产并不是合适的称谓。实质上它泛指网络环境下存在以数字形式表现的有价值的东西。虚拟财产种类:电子数据存在的金钱;有价值的电子(数字)信息;游戏装备。
虚拟财产属于现有法律调整范围。其主要依据有:
《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75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这里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其他合法财产”。
显然《宪法》和《民通》的条文属于概括条款,可以将“合法”解释为,1)财产取得方式合法或不违法和2)取得对象不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不属于法律禁止个人拥有物),而不是财产种类范围的法定。事实上,公民可取得的财产范围的法定是不可能也是不科学的,因此,只要以合法方式取得,其取得对象又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都可以为个人取得和拥有(所有权)。
在民法典确定公民可以拥有的财产范围方面,通行规则是:先确定公共财产或公有物的范畴(采取列举式),然后规定其他财产为私有物或个人为个人获得。这样的方法具有一定合理性,划定公共财产范围后,就划定了个人权利的边界,在这个范围内的财产均可以为个人拥有。
因此,民法上的财产范围不应当理解为法定,只要符合民法上的财产含义,即应受法律保护。
(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保护的理由
什么是财产?
财产是具有价值且可为人们拥有的东西。
物:具有使用价值(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和交换价值(可用金钱来衡量,表现市场价格);或者仅具备使用价值(如限制或禁止交易的物)。
物可以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无形物如知识产权的客体。
权利:支配性权利(如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支配利益――体现使用价值;请求性权利(债权),体现为交换价值,具有可交易性(转让或抵债)。
总之,财产性+可交易性=财产。
虚拟财产,显然属于无形物范畴。就游戏中的武器而言,它们是游戏当事人在合法网络游戏(到目前为止,网络游戏没有为法律所禁止)过程中“生产”(花费时间、金钱,运用技能)形成的归其所有,并可以继续使用于游戏之中(体现使用价值),而且在一定范围内(相同游戏群体)可以买卖或转让,获取交换价值。因此,法律上对当事人的游戏中形成的武器应予以保护。除非网络游戏本身受到法律禁止。也就是说,即使不认为它是民法上的财产,只要网络游戏不合法,网络游戏中产生的利益均应当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财产权利的形成往往先有程序或救济(救济性权利)、后有实体权利(上升为类型化的财产)。
(三)虚拟财产价值认定
应当承认,虚拟财产存在衡量问题。以游戏装备为例,它在特定游戏群体范围之内可以交易,具有交换价值。因此,其价值还是可以相对地确立出来。因此,可以通过市场确定价格,如供需双方协商,或通过第三方估价。因此,应当根据特定情形,交易行情,酌情认定。
虚拟装备不仅通过网络交易,而且也在现实中通过真实货币交易。每个游戏服务中存在网络货币(网币),网币与人民币有一个大致汇率。在网上、网下均可以交换。现实交换,可以装到自己的账户中。因此,其价值大致是可以衡量出来的。
二、当事人身份:网名与真实人格
账号或网名(二者是对应关系,一个账号对应一个网名),它是服务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凭证,进入网络游戏的渠道,行使权利的工具。只要通过一定程序将网名“对应于”真实姓名的人,那么一切对于网名的侵权行为,就可以构成对真实人的侵权。这一点与物理环境下没有什么区别。凡在游戏网络开设账户的用户,均有一个网名。网名是区别于现实真实姓名的称号;通过账户资料和密码某个网名与现实中某个主体联系起来。因此,网络诉讼的第一步要证明特定的网名归属于特定用户或玩家――现实世界中的人。
在游戏中,玩家还存在虚拟角色(在特定游戏中担任的角色)。这种角色与玩家身份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一个玩家可以在不同的游戏或虚拟游戏社区中扮演不同角色。这些角色不是玩家人格的延伸,因此,对这些角色的侵害一般不构成对该玩家人格的侵害。
但是,作者认为,如果某个网名或账户可以对应于某个特定人,而且这种对应为一定的群体所了解,比如特定的游戏社区的人所知晓,那么,不真实地发布有关某个网名的信息,可产生侵害名誉权或隐私权等诉讼。当然,如果发布不真信息效果不能使一定人群将该不实停息归属于某个人,则不构成名誉侵权。总之,关键在于,这些不实停息可归属于真实身份的人,且给该人造成精神损害,那么可以适当考虑赔偿。
三、外挂程序
网络游戏软件,分服务端软件(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和客户端软件。外挂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加入后,程序被变更,计算机反映不符合正常程序。外挂软件可以截获客户端和服务端传输的数据并改变这些数据,或者修改安装在客户端原程序等,达成变更原程序目的。应当说,外挂程序是作弊行为,给营运商造成损失,破坏游戏规则,导致相对人不公平。
在国内任何一个地点,任何客户端都可以玩游戏。一旦有人使用外挂,运营商可以发现某个账户异常(但要100证明这种异常即使用外挂却很难),玩家也会向服务提供商举报和反映,对手不正常情形。现实许多案件就是因为服务提供商发现或接到举报而将“使用外挂”账户封掉,被告到法院。由于这样措施会使服务商处于不利地位,现在服务商不再封账户,采取限制措施警告。
使用外挂程后的法律后果何呢?
如果因为服务商不当地或违反规则地以使用外挂为理由封杀账户,导致虚拟财产损失,可以援用合同法加以保护。因为游戏者(玩家)与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之间是网络服务关系,适用合同法。但合同不当履行可能引起侵权关系,不适当(即违反合同约定)停止账户构成侵害玩家利益时,玩家亦可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因此,在玩家与服务商之间引起的外挂程序纠纷,视情况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诉讼理由。
在玩家(或第三人)不法侵害某个玩家利益时,构成侵权法律关系。比如,盗用或盗取他人装备,即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财产,行为人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的责任